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

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基本介紹


1988年成立。
由原“有機氟行業聯合會”和“有機硅行業聯合會”合併,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在會員與政府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成立過程


1988年1月按原化學工業部二局(87)化二字第542號文的要求,“有機氟行業聯合會”與“有機硅行業聯合會”合併,並經國家經貿委經體(1988)26號文批准成立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於1988年1月29日在武漢召開了“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成立大會。“氟硅協會”成立以來經歷了三屆理事會,目前正籌備第四屆理事會,準備於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第三屆理事會換屆,並建立新的一屆理事會——第四屆理事會。
本協會已按民政部1998年11月3日以民社發[1998]13號文發出的“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審定和換髮證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新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順利通過了清理整頓工作,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民管函[1999]第72號《關於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審定結果的通知》中《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編號3308)予以保留,本協會已領到在民政部進行重新登記的執照,代碼50000592-4。

業務範圍


1、通過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提出政策性建議;
2、學習並研究國家的經濟政策,引導企業貫徹國家產業等政策;
3、收集本行業、相關行業的資料及信息,幫助會員了解市場、分析市場,以利會員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及經銷。
4、研究行業善和共同性問題,及時了解企業在生產和營銷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解決困難,促進行業共同進步。
5、訂立行規行約,協調解決行業內部或不同行業間的營銷、技術合作及競爭中發生的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組織學術及技術交流,舉辦專業人員培訓;
7、組織和參加有關國際交流活動,開展與國外同行業民間經濟組織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交流,促進中外技術合作;
8、出版行業刊物,擴大信息交流;
9、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10、承辦政府部門和其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11、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如下事項


1、本行業的生產統計,為政府決策提供信息資料;
2、為政府部門制定"十五"規劃和"2015"規劃工作,在大量調研基建上提供了本行業"十五"規劃和"2015"規劃(草案);
3、為中國執行《保護臭氧層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規定、削減氯氟烴生產、調整生產結構,為國家制定氯氟烴CFC問題對策提供數據資料和對策建議;
4、受政府委託幫助虧損企業脫困;
5、受政府委託,在大量調查的基礎上,編寫上報了"本行業研究、生產狀況"、"國內本行業市場狀況"、"國內本行業的現狀"、"四十年來中國本行業發展簡介"等;
6、受政府委託辦事其他事宜。

協會章程


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fluorine AND SILICONE INDUSTRY. 縮寫:CAFS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氟化工、有機硅材料行業從事生產的企業單位、相關的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履行為氟化工、有機硅會員和企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廣泛聯繫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同業組織為會員、行業、政府提供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反映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和會員企業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的研究制定和貫徹實施,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信息服務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 推進行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創新活動,協助組織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開展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
(四) 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參與行業預警和對外貿易磋商,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端,組織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做好維護產業安全、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工作;
(五) 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組織實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和社會責任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六) 舉辦行業交流會、研討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的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組織國內外學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對內、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服務;
(七) 出版行業刊物,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組織技術、技能培訓,推進行業質量管理、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八)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企業評選、科技創新、成果鑒定,參與會員企業事故認定和行業標準化等相關工作;
(九)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相關工作,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相關專項服務;
(十) 推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 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和規範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氟化工、有機硅材料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及相關的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熱心參與、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審核申請,辦理入會手續,併發給會員證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聽取一次秘書處發展會員情況的報告,並予以確認。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四) 參加行業統計,在不泄露會員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按要求向協會提交生產、技術經濟統計報表,提供科技成果、管理經驗、生產安全等信息。
(五) 會員之間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開展合作,公平競爭,在本會內部交往中,開誠布公,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聲譽。
(六) 本會內部交流的技術資料及經濟信息不得向外部泄露;
(七)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決定終止事宜;(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為行業服務、多做貢獻者。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