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業
專業術語
非公司制企業是專業術語,拼音為fēi gōng sī zhì qǐ yè,指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調整,目前仍然依法存續,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的企業。非公司制企業與公司的明顯區別是註冊資本的不同,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已於2014年從實繳制修改為認繳制,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是3萬元。
非公司制企業的法律特徵:
非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投資形成產權;非公司制企業(私營企業除外)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經營權;非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無償劃撥其投資形成的產權,企業可以依據經營權,有限制地處分其擁有的資產;非公司制企業由黨委會、職工代表會、工會、廠長(經理)分別決策、管理。特別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我國非公司制企業的設立和運行存在明顯的時代特徵,在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之前,我國有關企業的立法採取的是以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單獨立法的方式。這類法律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集體企業所有制企業法律、私營企業法律、三資企業法律。其中三資企業法律因其性質已經屬於公司法調整的範疇,暫時不作介紹。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等。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私營企業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1、全民所有制企業
全民所有制企業即指通常所稱的國有工業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國有製為基礎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
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在城鎮區域內設立的,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設立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3、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指在鄉村區域內設立的,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的財產的所有權。
4、私營或民營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私營企業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分三種: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頒布以後,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中的由自然人出資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調整,私營企業中的合夥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來調整。
民營企業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私營企業中有一些優秀的企業成長為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指的是以自然人擔任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而沒有全民或集體企業背景。也有一些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而又以公有制企業(包括國有和集體企業)的名義進行註冊登記,或者掛靠在公有制企業之下的企業,即名為公有制企業實為私有制的企業(俗稱紅帽子企業)或承包全民、集體企業的廠長、經理將自己的企業稱為民營企業。投資銀行業務涉及私營企業或民營企業時,須根據企業工商登記材料,確定準確的企業性質,方可進行相關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