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
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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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
其基本含義是:
(1)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受刑罰處罰及刑罰的輕重,只能以行為當時所施行的成文法律來確定;
(2)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實施行為之後,法律有變更的,即使變更后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處罰。
簡言之,刑法對它頒布施行前的任何行為,均不發生效力。其目的在於使人們(包括犯罪人)免遭“不測之罪刑。”這一原則最早規定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中,該法明文規定“不準制定任何‘事後法’”。即不準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後來又寫進了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從而成為實行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當然結論。然而,從實踐上看,完全採用這一原則的國家並不是很多。
通常把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
(1)行為後變更的法律,其罪刑與舊法相同或輕於舊法時,適用變更后的新法。
(2)對於非刑罰性質的保安處分措施,不受該原則的限制。即對於舊法未規定付之於保安處分的行為,新法亦可以宣告予以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