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2016年1月25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安委〔2016〕2號印發《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該《制度》分總體要求,巡查組人員組成,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方式和程序,加強巡查工作的組織領導4部分11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委〔2016〕2號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推動安全生產各項重點工作措施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等有關要求,國務院安委會研究制定了《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6年1月25日
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創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方式,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等有關要求,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有效解決制約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二)基本原則。
——巡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國務院安委會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根據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重點企業。巡查不應影響被巡查單位的正常工作。
——著力發現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年度或重點時段確定的專題,深入地方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重在巡查成果應用。巡查工作結束后,將巡查結果向國務院安委會彙報,納入對各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巡查工作原則上不直接查處具體問題和事故隱患,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巡查組人員組成
(三)國務院安委會按照工作需要組織若干個巡查組,每組6-7人,組長和副組長各1名。巡查組由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現職或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現職或退出領導崗位、熟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省部級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從事安全監管的現職司局級幹部擔任,巡查組組長根據每次巡查任務確定。
(四)巡查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3.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五)選配巡查組組長、副組長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各巡查組人員組成方案,呈報國務院安委會審批。各巡查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巡查任務進行抽調配備,在一個巡查工作周期內應相對固定。對不適合從事巡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方式和程序
(六)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3.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年度工作要點等情況;
4.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打非治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重大隱患排查整治,安全風險辨識、重大危險源管控等情況;
5.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強化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等情況;
7.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及時如實報送事故信息等情況;
8.有關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的核查處理情況;
9.國務院安委會部署的其他事項落實情況。
(七)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組可結合巡查的主要內容和被巡查地區實際,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有選擇地運用):
1.聽取被巡查地區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2.列席被巡查地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
3.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區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4.召開座談會,向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詢問情況;
5.以暗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
6.國務院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八)巡查工作程序。
1.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區,在每一輪巡查工作開始前,組織巡查組成員集中培訓。各巡查組根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認真細緻開展工作;
2.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后,應當向被巡查地區通報巡查工作任務;
3.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同意后,巡查組應當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反饋相關巡查情況,指出問題和隱患,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4.各巡查組應當在對一個地區巡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向國務院安委會報送巡查工作報告;
5.巡查工作報告經國務院安委會審定后,向被巡查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集中反饋。巡查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問題線索,進行分類處置后,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移交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
6.被巡查地區收到巡查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提出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意見,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和查處情況報送國務院安委會審核;
7.國務院安委會將巡查結果納入對各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並報送中組部。同時,以適當形式將巡查組反饋意見、被巡查地區整改情況和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查處情況向社會公告。
四、加強巡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九)巡查組工作保障。各巡查組在國務院安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國務院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安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應當為派出工作人員和專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參加巡查工作期間,在職人員應與原單位工作脫鉤。巡查工作經費在安全監管總局部門預算中統一列支。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巡查的日常工作。
(十)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機制。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機制。原則上每兩年實現各省份“全覆蓋”。二是開展重點約談工作。在巡查過程中,要根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同情形對地方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明確整改意見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報告落實情況。三是實行閉環管理。各巡查組對所有巡查工作過程都要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要進行音像視頻攝錄,存檔備用。所有問題的處理都要實行閉環管理。
(十一)有關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嚴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明確賦予的許可權、職責,公正、廉潔開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員要如實報告巡查工作情況,不得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確保巡查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被巡查地區要自覺接受巡查,不得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查組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對反映問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違反以上要求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2016年1月25日,國家安監總局官網刊發了關於《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按照規定,中國將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國務院安委會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對各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
通知稱,國務院安委會按照工作需要組織若干個巡查組。
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巡查有關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的核查處理情況等。
開展巡查工作時,巡查組可以以暗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
此外,據通知規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巡查的日常工作,原則上每兩年實現各省份“全覆蓋”,並開展重點約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