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管
安全生產監管
安全生產監管,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包括對於生產型企業、服務型企業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等是進行全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機構。負責對全國各地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督與管理,制止違規生產、處罰違法行為。
同時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培訓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結合項目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責任
第二條 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項目經理為首,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及其他領導、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施工班組負責人組成,統一領導全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項目部安全生產最高決策機構,負責領導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項目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第四條工程部是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項目部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製施工通用、專業設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保障體系、運行機制等,項目部進行每年不少於一次的應急預案演練。
第六條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初完成項目部與施工中隊和項目部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簽訂工作,建立健全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明確各級管理者、工作者安全生產責任,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八條 項目部應為施工人員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在沒有辦理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前,不得開工。
第三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九條 項目部(由項目經理帶隊)每月進行1~2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員每天開展安全巡查。
第十條 項目部根據季節氣候變化、節假日生產的特點以及特殊作業的要求,組織開展不定期的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項目部應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規範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整改要求等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並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經驗收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範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許可權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並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條 項目部要制定重大危險源管理方案和動態監測數據台帳,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於受控狀態。
第四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四條 項目部應開展面向社會、面向群眾、形式多樣的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宣傳,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指示,傳授安全知識與技術,講解典型案例。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應包括: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的規章制度、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生產理論知識教育及基本(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對項目部不同崗位的員工,安全教育的內容側重點應有所不同。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日常性安全教育,新員工“三級”教育,“四新”、“調崗”、“復工”安全教育,安全活動專項教育。項目部應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作業人員進行日常性安全教育,項目作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安全員進行。
第五章 安全技術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部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班組等部門在安全技術管理中應履行:
1、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交底並監督實施;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督,糾正不安全的做法和行為。
3、施工班組按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嚴格實施。
第十八條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及分項工程《施工方案》中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對相應的技術方案進行驗算,並經相應的部門審批后才允許實施,確保施工方案的安全。
第十九條 項目開工前及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層層落實,首先由項目部總工程師向項目部管理人員交底,再由項目部管理人員向施工班組長交底,最後由施工班組長向作業人員交底。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書面交底,並一式二份,分別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保存。
第二十條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以“三檢”制的方法進行落實。
1、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對自己的作業程序、作業方法等進行自檢,進行自我鑒定,確認符合安全規定要求。
2、作業班組內不同工序的人員,在施工作業過程中進行互檢,進行互相鑒定,確認符合安全規定要求。
3、各管理部門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過程中的偏差問題,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落實。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經理。並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對於發生事故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有關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應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項目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迹、物證。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后,項目部應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後果並按照管理許可權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分級調查處理,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並限期整改。發生責任事故,無論責任大小都要嚴肅處理。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或由於瀆職造成重大事故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蓄意破壞製造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對事故調查中形成的材料,如現場檢查記錄,技術鑒定照片、分析化驗記錄、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旁證材料、登記表、報告書、文件等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一、監理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範圍及監理內容,
(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承包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審核
(1)機構與制度審核:項目經理部的組織機構設置、各部門的分工、職責等進行審查,並能適應項目的管理需要。
(2)人員的審核:項目經理等管理人員均按規定到位且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在監理機構備案。
(3)安全資格的審核:承包單位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有B、C類考核合格證,專職人員人數符合規定。
2、分包單位資格審查
(1)依據的審查:部分工程(不含主體)實行分包必須符合施工合同規定。
(2)分包單位資質審查:專業分包單位的專業與資質等級符合分包工程有關規定。
(4)專項施工方案審查:
②對照強制性標準審查:內容要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不得有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內容,安全技術措施符合要求。
③針對性審查:按該工程項目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內容,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有專項施工方案,並附有安全驗算結果,應組織專家論證審核,有專家論證審查報告。
④時效性:應及時編製和審核,當項目環境有重大變化原編製的內容不能指導施工,應要求承包單位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重新編製或增補內容。
3、特殊機械設備進場使用報驗
(1)安裝:安裝單位資質和安裝人員的上崗證備案,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並出具檢測合格證文件報監理。
(2)驗收:由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設備出租單位及檢測單位進行安裝、驗收、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監站備案的文件。
(3)審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關資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
4、開工條件報審
(1)安保體系報審,應急救援預案報審,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報審均已通過。
(2)地下障礙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圖及設計文件已經審圖中心審查通過,並按計劃提供齊全。
(二)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章施工作業。
每天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情況。
核查施工現場建築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並簽署意見。
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設備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要求。
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並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
(一)項目監理機構依法履行監理安全責任的總體工作程序
1、分析與評價項目所處的安全監理環境
①自然環境(包括氣候、地質情況等)
(1)分析①技術環境(指項目的技術要求、如高聳結構物、高壓設備安裝)
②管理環境(指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較強的管理意識、施工人員是否具有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與能力能否滿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
(2)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總監理工程師應該評價項目監理機構在本工程所處的安全環境確定本工程項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
2、對有關的監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1)與安全有關管理 ①監理工作主要是執行有關強制性標準方面的方案審查工作 ②現場監理工作。
(2)總監理工程師對兩個方面的工作針對項目的具體情況提出具體的安全工作要求
比如審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時一定要檢查基坑的穩定性、它對周圍建築物的影響;檢查模板工程時一定要檢查驗收模板及支撐系統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在旁站時除了檢查施工質量外,還要注意檢查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等等。
3、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職責
①在一般項目的監理機構中應該明確一名監理人員負責安全方面項目監理機構 的日常工作。
②在技術較為複雜或規模較大的工程有必要設立一名專職的安全崗位監理人員,以統一管理有關安全方面的監理工作。
安全工作 |
監理工程師 |
專業監理 |
工程師 |
(1)項目管理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職責
a、總監理工程師及的監代表的有關職責
總監理工程師是整個監理組的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首位責任人,其職責有:
1、組織安全工作的形勢評估,制定有關安全工作的監理措施;
2、定期組織階段性的安全形勢分析,確定應監控的重大危險源;
3、最終審查有關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要求;
4、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理與報告;
5、參與對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b、安全工作的專職監理工程師職責(在一般項目的監理機構中明確一名監理人員負責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1、負責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日常工作;
2、負責牽頭組織有關安全方面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
3、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工作;
4、提出項目監理機構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工作建議與要求,尤其要提出重大危險源監控建議;
5、負責一般性安全隱患的處理;
6、定期向項目監理機構彙報有關本工程的安全情況;
7、負責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知識學習;
8、負責有關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資料記錄與整理工作。
c、其他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職責
1、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分部分項施工方案時,對技術方案本身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查,並在審查涉及安全技術方面的內容時與安全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共同審查;
2、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在現場巡視時,應運用其所掌握的安全技術知識,注重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當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進行記錄,並及時通報負責安全工作的監理工程師處理。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四、監理工作過程中要保存完整的安全資料
不論是質量還是安全工作,監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均要嚴格地保存全部相關資料,一方面是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在安全事故發生后,便於做好維權和舉證工作,防止監理無過錯或只有輕微過錯而被擴大追究安全責任。避免在監理工作中已經採取措施,但沒有留下記錄或記錄不全面、不完整而導致錯誤的被追究責任。
涉及安全工作的監理資料有:
1、監理規劃與監理細則中相應部分應具有安全方面的監理內容;
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要嚴格按程序進行,並要記錄過程;對一些涉及到重大危險性作業時,應書面要求施工單位編製專項施工方案,對無方案施工要給予堅決的制止,並有書面記錄;
3、監理人員在現場巡視或檢查后要詳細記錄有關檢查安全方面的監理行為,以證明監理人員確實在注重發現安全隱患,尤其是較大危險性的作業現場監理人員在加強巡視與現場檢查,檢查后應詳細記錄;
4、工地例會中有關安全工作的內容要全部完整地記錄;
5、對所發現的安全隱患的處理文件包括:監理通知、指令、暫停施工令和上報業主及建設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報告;
6、監理月報中也應包括反映項目施工安全工作的內容;
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監理人員要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解出有關監理安全責任的資料。監理舉證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如下方面:
(1)反映監理依據合法性的證據。證明監理機構是按國家法律法規、合同、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的。
(2)反映監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規範性的證據。證明監理的具體工作、具體做法是符合有關規定的。
(3)反映監理進行工程協調和處理問題其後果合理性的證據。如監理過程中沒有錯指令;發現質量、安全問題,進行了合理的處置;監理的工作成效等。
(4)針對所追究的事故責任,要提出有可信的證據的事故原因分析報告。
五、監理單位的安全工作和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二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目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二、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條例》第五十七條還規定了對監理單位的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條例》第五十八條還規定了對監理單位註冊人員的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