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
通過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
強制性標準,是指為保障人體的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如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
強制性標準:在一定範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
我國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以下幾方面的技術要求均為強制性標準:
1、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2、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
設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按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6、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騙、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8、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主要是對有些涉及安全、衛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規定了限制性的檢驗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受貨人有願購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也不準進口,經檢驗出證后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索賠。
在我國,進出口商品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嚴格執行。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
強制性標準可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形式:
1、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需要強制時,為全文強制形式;
2、標準中部分技術內容需要強制時,為條文強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