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一系列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條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將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據風險制定。

制定步驟


一個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依據以下步驟制定:
——考慮存在什麼風險,需要從哪些方面控制風險;
——考慮各個環節之間的關係,也就是流程;
——考慮每個環節實現的具體要求,也就是5w1h的應用;
——考慮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法律法規的條款轉化為制度的內容;
——考慮制度中需要被追溯的內容,設置記錄。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機構職責


第一條

設安全環保部為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任命分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經理進行監管,安全部人員由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專職(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條

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責任劃分


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人員職責


第一條

協助分管安全生產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第三條

制定、修訂、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第五條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第六條

.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七條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九條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第十條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第十一條

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二條

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職工安全職責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設備


第一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電信線路


第一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錶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三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易燃易爆


第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電 梯


第一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四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五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六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七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防護


第一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檢查整改


第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教育培訓


第一條

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部門、班組)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二條

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內容


一般分為思想、法規和安全技術教育三種主要內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選取典型事故進行分析,從事故的政治影響、經濟損失、個人受害後果幾個方面進行教育。
2.法規教育,主要是學習上級有關文件、條例、本企業已有的具體規定、制度和紀律條文。
3.安全技術教育,包括生產技術、一般安全技術的教育和專業安全技術的訓練。其內容主要是本廠安全技術知識、工業衛生知識和消防知識,本班組動力特點、危險地點和設備安全防護注意事項;電氣安全技術和觸電預防;急救知識;高溫、粉塵、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職業病原因和預防知識;運輸安全知識;保健儀器、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正確使用知識等。

獎勵處罰


獎勵內容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先進集體


第一條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條

.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第四條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五條

.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先進個人


第一條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第二條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條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懲罰內容


第一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四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工傷事故


第一條

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二條

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第三條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條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條

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第六條

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事故傷害


輕傷

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

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

失去生命

事故處理


第一條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第二條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第三條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四條

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第五條

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第六條

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七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玩忽職守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第一條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條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條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第四條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第五條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第六條

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第七條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第八條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第九條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第十條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總結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