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幹警
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察
《警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其實是指法院、檢察院的內部警察。監獄、勞教屬於司法部(廳、局)管轄,司法部(廳、局)為司法行政系統,所以監獄、勞教警察也稱為司法行政警察。
司法行政系統的律師、公證員、助理員、調解員不是警察,但他們是司法行政幹部。(有的律師可以說是自由職業者,連幹部都不算)
司法行政幹部和司法行政警察合稱為司法行政幹警。它包括:律師、公證員、助理員、調解員、監獄、勞教警察。
在新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里,幹警這個詞實際是一個怪胎。最初,大家是把公安機關的警察稱之為幹警,那是因為在最初的公安機關里,只有一定級別以上的警察才具有幹部身份,其餘大多警察只是屬於工人身份,所以,大家統稱他們為幹警,那時的概念實際指的是兩方面,即有幹部身份的警察和沒有幹部身份的警察,統稱幹警。
後來,公務員制度普及,人民警察法和公務員法規定,所有人民警察均應具有公務員身份(鐵路警察問題不在此討論)。故幾年前,公安部發文,公安機關廢除幹警這個不倫不類的稱謂,統稱民警,即人民警察的簡稱,現在在一些正式場合和主流媒體上,有關公安幹警類的稱呼已經很少了。
可為什麼在其他政法單位如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我們還是經常聽到幹警這個詞呢?那是因為在這些部門裡,既有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警察,也有行政幹部身份的公務員。所以,在這些機關里,他們習慣統稱幹警,實際這時這個詞的含義就完全變成了特指兩類人,即幹部和人民警察。
司法幹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