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初步

1917年出版的《建國方略》之一

民權初步,孫中山為了要實現民權主義,特別重視議事法則。是《建國方略三書之一。1917年《民權初步》成書,原名《會議通則》,此書乃是專研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並參考美國女權運動者沙德(Harriette Lucy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議事規則》(Women's Manual of Parlimentary Law)一書,是為「社會建設」。全文共五卷、二十章、一百五十八節。

典故


1953年5月,“內政部”以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為藍本,頒布「試行會議規範」,1965年7月,正式頒布現行的《會議規範》。又依據內政部的解釋,會議規範既不是命令,也不是準則或規則,而僅是一種「規範」,人民團體需經由章則或決議始得作為該團體議事程序的法源之一。因此會議規範並不當然是議事之準則。許多機關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所用的準則,通常稱為「規則」,例如台灣地區立法機構有《立法院議事規則》。

《民權初步·序》


中華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也,亦世界之至優者也。中華土地,世界之至廣者也,亦世界之至富者也。然而以此至大至優之民族,據至廣至富之土地,會此世運進化之時、人文發達之際,猶未能先我東鄰而改造一富強之國家者,其故何也?人心渙散,民力不凝結也。
中國四萬萬之眾,等於一盤散沙,此豈天生而然耶?實異族之專制有以致之也。在滿清之世,集會有禁,文字成獄,偶語棄市,是人民之集會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奪凈盡,至二百六十餘年之久。種族不至滅絕亦云幸矣,豈復能期其人心固結、群力發揚耶!
乃天不棄此優秀眾大之民族。其始也,得歐風美雨之吹沐。其繼也,得東鄰維新之喚起。其終也,得革命風潮之震蕩。遂一舉而推覆異族之專制,光復祖宗之故業,又能循世界進化之潮流,而創立中華民國。無如國體初建,民權未張,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復帝制,民國五年已變洪憲元年矣!所幸革命之元氣未消,新舊兩派皆爭相反對帝制自為者,而民國乃得中興。今後民國前途之安危若何,則全視民權之發達如何耳。
何為民國?美國總統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製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革命黨之誓約曰:“恢復中華,創立民國。”蓋欲以此世界至大至優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進步、至莊嚴、至富強、至安樂之國家,而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者也。
今民國之名已定矣。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而革命之功,亦以之而畢矣。此後顧名思義,循名課實,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純粹民國者,則國民之責也。蓋國民為一國之主,為統治權之所出。而實行其權者,則發端於選舉代議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漸而進,由幼稚而強壯,民權發達,則純粹之民國可指日而待也。
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於茲,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於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是中國之國民,今日實未能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然則何為而可?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學者必曰:非專制不可。不知國猶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舉步,而國之初造,豈能一時而突飛?孩提之學步也,必有褓姆教之,今國民之學步,亦當如是。此《民權初步》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自西學之東來也


自西學之東來也,玄妙如宗教、哲學,奧衍如天、算、理、化,資治如政治、經濟,實用如農、工、商、兵,博雅如歷史、文藝,無不各有專書,而獨於淺近需要之議學,則尚闕如,誠為吾國人群社會之一大缺憾也。夫議事之學,西人童而習之,至中學程度,則已成為第二之天性矣,所以西人合群團體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也。
西國議學之書,不知其幾千百家也,而其流行常見者,亦不下百數十種,然皆陳陳相因,大同小異。此書所取材者,不過數種,而尤以沙德氏之書為最多,以其顯淺易明,便於初學,而適於吾國人也。此書條分縷析,應有盡有,已全括議學之妙用矣。自合議制度始於英國,而流佈於歐美各國,以至於今,數百年來之經驗習慣,可於此書一朝而得之矣。
此書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學之公式,非瀏覽誦讀之書,乃習練演試之書也。若以瀏覽誦讀而治此書,則必味如嚼蠟,終無所得。若以習練演試而治此書,則將如噉蔗,漸入佳境。一旦貫通,則會議之妙用,可全然領略矣。

法則


凡欲負國民之責任者,不可不習此書。凡欲固結吾國之人心,糾合吾國之民力者,不可不熟習此書。而遍傳之於國人,使成為一普通之常識。家族也、社會也、學堂也、農團也、工黨也、商會也、公司也、國會也、省會也、縣會也、國務會議也、軍事會議也,皆當以此為

第一步


此書為教吾國人行民權第一步之方法也。倘此第一步能行,行之能穩,則逐步前進,民權之發達必有登峰造極之一日。語曰:“行遠自邇,登高自卑。﹝意為“走至遠處是從近處起,登至高處是從低處起。”﹞”吾國人既知民權為人類進化之極則,而民國為世界最高尚之國體,而定之以為制度矣,則行第一步之工夫,萬不可忽略也。苟人人熟習此書,則人心自結,民力自固。如是,以我四萬萬眾優秀文明之民族,而握有世界最良美之土地、最博大之富源,若一心一德,以圖富強,吾決十年之後,必能駕歐美而上之也。四萬萬同胞,行哉勉之!
民國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孫文序於上海

《民權初步》目錄


卷一 集會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第二章 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第三章 議事之秩序並額數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卷二 動議
第五章 動議
第六章 離奇之動議並地位之釋義
第七章 討論
第八章 停止討論之動議
第九章 表決
第十章 表決之複議
卷三 修正案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力法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卷四 動議之順序
第十四章 附屬動議之順序
第十五章 散會與擱置動議
第十六章 延期動議
第十七章 付委動議
第十八章 委員及其報告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第十九章 權宜問題
第二十章 秩序問題
結論
附錄 章程並規則之模範
議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