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2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彭清華,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陳武共同揭牌。
現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常委、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房靈敏。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監察體制改革
2017年12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定於2018年1月23日在南寧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2018年1月31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房靈敏當選為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房靈敏
1979.09--1983.07 山東師範大學數學係數學專業學習
1983.07--1985.11 西藏師範學院數理系教師
1985.11--1988.05 西藏大學數理係數學教研室助教
1988.05--1991.08 西藏大學教務處師資科副科長
1991.08--1993.02 西藏大學教務處教務科科長(1990.07--1992.01遼寧師範大學數學系高等數學教育助教進修班學習)
1993.02--1996.08 西藏大學教務處副處長
1996.08--1996.09 西藏大學教務處處長
1996.09--2000.04 西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2000.04--2003.08 西藏大學副校長
2003.08--2005.04 西藏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
2005.04--2009.01 西藏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
2009.01--2015.05 西藏大學黨委書記、副校長(2002.09--2010.06西南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5.05--2015.06 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西藏大學黨委書記、副校長
2015.06--2017.01 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
2017.01--2017.04 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秘書長、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
2017.04--2017.05 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區政府副主席、秘書長、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
2017.05--2017.09 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
2017.09--2018.01 廣西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8.01-- 廣西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秦斌、何敏、雷永達
覃黎魁、呂玉波、劉志和、蘭志才、朱東風、蔣才忠、陶洪新、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