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礦
貧礦
貧礦,也稱低品位礦,是相對於高品位的富礦而言的。加大貧礦資源開發利用力度,將擴大我國的礦產資源基礎,促進礦業循環經濟的發展,最終緩解經濟社會建設對資源的約束。為此,要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節約、集約開發利用的新體制、新機制。
什麼樣品位的礦才算是貧礦,對此,世界各國並沒有統一的劃分標準。即使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地區,也沒有絕對統一的貧礦的劃分標準。實際上,一個國家貧、富礦品位標準的確定,主要取決於礦產資源狀況和采、選、冶技術水平。
貧礦既是一個技術上的概念,又是一個經濟上的概念。在技術上,貧礦指因礦石品位低,現行采、選、冶技術尚不太成熟,還不能充分利用的礦產資源。在經濟上,貧礦可以理解為因礦石品位低,導致開發利用經濟效益差的礦產資源。
在開採礦石的時候,通常指品位低的礦石。這種礦石通常不能直接冶鍊,必須經過選礦過程來提煉,再拋棄廢石。
針對不同礦產,貧礦、富礦的劃分標準差異很大。如鐵礦一般30%左右為貧礦,而金礦則為5g/噸左右。
主要有用組分品位或主要有用礦物的含量與同類礦石(或礦床)相比,品位較低的礦石(或礦床)。
一般情況下貧礦須經過選礦、球團燒結處理后,才能入爐冶鍊或加工利用。貧礦在經濟技術條件下,雖然由於礦石品位較低,相應地增加了礦石的採掘量以及選礦的處理量,但由於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仍然具有工業利用價值。世界上相當數量的礦產資源,多取自大而貧的礦床。因此對交通便利,規模較大,埋藏較淺,礦化均勻,易采易選的貧礦,例如大型的沉積變質的磁鐵礦床,斑岩銅礦,以及雖然主要有用組分品位較低,但伴生多種具有工業價值的有用組分的礦床,也應進行綜合評價,在經濟技術核算合理時,予以開發利用。
由礦山開採出的礦石,除少數富含有用礦物的富礦外,絕大多數是含有大量脈石的貧礦。對冶金工業來說,這些貧礦由於有用成分含量低,礦物組成複雜,若直接用來冶鍊提取金屬,擇耗能大、生產成本高。為了更經濟的開發和利用低品位的貧礦石,擴大礦物原料的來源,礦石在冶鍊之前必須先經過分選和富集,以拋棄絕大部分脈石,使有用礦物的含量達到冶鍊的要求。
在選礦工藝過程中,有兩個最基本的工序:
就是將大塊礦石進行破碎和磨細,使各種有用礦物顆粒從礦石中解離出來;
就是將已解離出來的礦物顆粒按其物理化學性質差異分選為不同的產品。由於自然界中絕大多數有用礦物都是與脈石緊密共生在一起,且常呈微細粒嵌布,如果不先使各種礦物或成分彼此分離開來,即使它們的性質有再大的差別,也無法進行分選。因此,讓有用礦物和脈石充分解離,是採用任何選別方法的先決條件,而破碎和磨礦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礦石中緊密連生的有用礦物和脈石充分的解離。
粉碎過程就是使礦塊粒度逐漸減小的過程。各種有用礦物粒子的解離正是在粒度減小的過程中產生的。如果粉碎的產物粒度不夠細,有用礦物與脈石沒有充分解離,分選效果不好;而粉碎產物的粒度太細了,產生過粉碎的微粒太多,儘管各種有用礦物解離的很完全,但分選的指標也不一定很好。這是因為任何分選方法能處理的物料粒度都有一定的下限,低於該下限的顆粒(即過粉碎微粒)就難以有效分選。例如,浮選對5~10μm以下的礦粒,重選法對低於19μm的礦粒,還不能很好的回收。所以,選礦廠中碎礦和磨碎的基本任務就是要為分選作業製備好解離充分且過粉碎程度較輕的入選物料,而其這種物料的粒度要適合於所選用的選別方法。若粉碎作業的工藝和設備選擇不當,生產操作管理不好,擇粉碎的最終產物或者解離不充分,或者粉碎嚴重,都將導致整個選礦廠技術經濟指標的下降。
在選礦廠中,破碎和磨碎作業的設備投資、生產費用、電能消耗和鋼材消耗往往所佔的比例最大,故破碎和磨碎設備的計算選擇及操作管理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選礦廠的經濟效益。總上所述,選礦廠的技術指標高低和經濟指標的好壞,其根源常常在於破碎和磨礦,所以每個選礦工作者都必須認真對待碎磨工序和所用的設備,儘可能降低碎礦和磨礦的成本。
成立貧礦資源利用的專門協調機構,建立低品位礦產資源利用專項計劃。建議在國土資源部成立貧礦資源利用的專門協調機構,與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在資源、技術、政策、投資上進行統一協調,形成利用低品位礦產資源的整體格局。建議國家設立專項,對已探明的大宗礦產貧礦資源進行必要的技術經濟評價,並建立低品位礦產資源利用專項計劃,促進貧礦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研究以及技術引進和推廣。
健全貧礦資源開發利用法律法規。在《礦產資源法》的修改中,進一步明確要求對貧礦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研究制定指導貧礦資源利用的法規,通過法律法規保障貧礦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做好礦產資源規劃,制定有利於貧礦利用的資源政策。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中,通過建立統一協調、層次分明、功能配套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樹立循環經濟、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的理念,明確要求礦山企業充分利用貧礦資源,並把貧礦資源的利用納入國家循環經濟法的體系中。通過實施貧礦資源利用的專項計劃,推進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的發展。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使得大量利用貧礦資源的企業充分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修改完善礦產資源利用指標體系。修訂現有礦產資源工業指標,將工業品位、邊界品位降低到一個合理的範圍,儘可能多地利用貧礦資源。按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要求,勘查、評價和開發利用貧礦資源。
健全貧礦資源利用的激勵機制。加大對低品位礦產資源利用試點示範項目的支持。通過減免稅收、財政支持、價格調節、技術推廣等措施,支持礦山企業開發貧礦資源。在國家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建立正常的資源保護和貧礦資源利用基金。其次,國家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前的資源形勢和經濟形勢,對低品位礦石作出明確的數值界定;對礦山企業開發利用低品位礦石或者進行尾礦處理的收益,減或免征所得稅、資源稅與資源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