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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腹子

詞語

遺腹子(拼音:yí fù zǐ)指懷孕婦人於丈夫死後所生的孩子,就是孩子出生時父親已經過世的孩子。出自《淮南子·說林訓》:“遺腹子不思其父,無貌於心也;不夢見像,無形於目也。”

詳細解釋


解釋:
指懷孕婦人於丈夫死後所生的孩子。
《淮南子·說林訓》:“遺腹子不思其父,無貌於心也;不夢見像,無形於目也。”北魏楊炫之 《洛陽伽藍記·龍華寺》:“綜字世務,偽齊昏主寶卷遺腹子也。”瞿秋白《餓鄉紀程》三:“他現在只他一人同一遺腹子孤苦伶仃的住在母家。”

其它


繼承權
繼承權屬於民事權利,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就享有繼承權。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終止。遺腹子即胎兒因為沒有生命,依法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不享有繼承權。但是我國《繼承法》對於胎兒是否可以分得遺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見,雖然胎兒因還不具有生命不享有繼承權,但在對遺產進行處理時,仍然應當為其保留一定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