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人士
關聯人士
關聯人士英文名為Affiliated person,指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能影響和改變公司運營的人士,包括公司董事、管理層,及關聯企業負責人。
投資者除了通過公司財務報告和其他公開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投資者關係部門獲取第一手公司信息外,了解公司各主要關聯人士背景,並通過股東大會、路演、實地調研直接向公司關聯人士問詢公司有關情況,可以獲得在可披露範圍內更為詳細和廣泛的信息,有助於投資者做出把握十足的投資決定。投資者直接向上市公司及關聯人士而非間接通過分析師獲取公司信息和解釋已成為全球趨勢。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中“關聯人士”包括:
(1)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 或主要股東(可為實體);
(2)交易日期前12個月內曾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
(3) 中國發行人的發起人(可為實體)或監事;
(4)上述三條所述人士的任何聯繫人。而此種聯繫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基於與上述人士的交易關係被視為“關聯人士”的自然人或實體,二是上述人士的親屬,包括血親(或擬制血親)與姻親;
(5)上市發行人的符合一 定條件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但上市發行人的全資附屬公司不被包括在其中。
關聯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前 (一)、(二)項所述人士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滿18周歲的子女;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關聯法人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與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於母公司、子 公司、與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上述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企業法人。
潛在關聯人是指,因與上市公司簽署協議或做出安排,在協議生效后符合關 聯自然人或關聯法人條件的人士或實體。
二、內地其他相關法規中,有關關聯人的規定還有:
在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關聯方關係是指,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 一方拖加重大影響,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視為關聯方。
關聯方關係主要包括:(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 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 間);(2)合營企業;(3)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 的家庭成員;(5)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 制的其他企業。
在證監會的有關規章中,關聯方主要應包括:
(1)控股股東及其控制或參股的公司;
(2) 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對股份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3)合營企業,聯營企業;
(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提供者或與上述人士 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