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質量獎
吉林省質量獎
評審標準是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依據。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由評委會辦公室制訂,並報評委會審定。評委會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情況,提出擬獲獎組織推薦名單。
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收取費用、不增加參評單位負擔的原則。
吉林省質量獎每年度評選一次。在各類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市(州)質量管理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際和國內先進的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標準是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依據。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由評委會辦公室制訂,並報評委會審定。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
為保證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及對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評審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制訂評審細則。
申報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或我國境內其他地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並在吉林省境內合法經營5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3年以上,建立現代質量管理機構,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並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實際成效,具有良好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三)掌握產品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產品開發、節能減排及經營業績處於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近3年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和經營虧損,在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品牌優勢突出,顧客滿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獲得國家馳名商標、魯班獎和服務品牌以及設立首席質量官制度、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組織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吉林省質量獎。
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均可自願申報吉林省質量獎,填寫相應的申報表並對照相關標準撰寫自評報告,經相關行業或市(州)質量管理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材料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對申報組織開展客戶滿意度調查,廣泛徵求申報組織的用戶評價意見。根據材料評審報告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
現場評審。現場審查申報組織的質量活動和實施方法是否符合評審標準,是否按規定要求和實施方法認真執行,執行結果是否有實際成效等。評審組現場評審后提出評審意見,並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陳述答辯。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由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和行業管理部門聽取其陳述和答辯。
評委會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情況,提出擬獲獎組織推薦名單。
社會公示。由評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示確定的擬獲獎勵組織名單。
命名表彰。擬獲獎組織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吉林省公務員局和吉林省質監局上報吉林省人民政府審批並予以表彰,對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金、獎牌。
吉林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給予表彰和獎金獎勵。
吉林省質量獎的獎金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獎金額度按照當年省政府批准的獎勵計劃確定。
吉林省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