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Jili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省長負責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分別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現任中共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韓俊。
1949年7月,吉林省政府改稱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后,省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相繼處於癱瘓狀態。
1968年3月,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成立。
1980年3月,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改稱吉林省人民政府。
地名 | 駐地 | 行政區劃代碼 | 區號 |
長春市 | 南關區 | 220100 | 0431 |
吉林市 | 船營區 | 220200 | 0432 |
四平市 | 鐵西區 | 220300 | 0434 |
遼源市 | 龍山區 | 220400 | 0437 |
通化市 | 東昌區 | 220500 | 0435 |
白山市 | 渾江區 | 220600 | 0439 |
松原市 | 寧江區 | 220700 | 0438 |
白城市 | 洮北區 | 220800 | 0436 |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 延吉市 | 222400 | 0433 |
省長
韓俊:吉林省委副書記,省政府黨組書記,省長。
副省長
吳靖平:吉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劉金波: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兼),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安立佳: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蔡東: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韓福春: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阿東: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李偉: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王庭凱: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秘書長
安桂武: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兼)。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掛吉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政務公開協調和應急管理工作。增加政府信息公開和公務接待職責。
(二)不再承擔原省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負責省政府領導公務活動安排和省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二)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有關文稿和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圍繞省政府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負責審核、印發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公文,指導全省政府系統公文辦理工作。
(三)研究市(州)、縣(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請示省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四)編髮政務信息,為省政府領導同志及省直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提供信息服務,指導全省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報送工作。
(五)督促檢查市(州)、縣(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對省政府決定事項及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及時報告。
(六)負責省長公開電話工作,協調指導全省行政首長公開電話工作。
(七)組織指導省政府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八)負責全省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建設,指導全省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工作。
(九)負責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的協調管理。
(十)負責全省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推動市(州)、縣(市)政府政務大廳建設;指導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一)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做好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負責省政府參事和省文史研究館館員的管理和服務。
(十三)承辦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長春市新發路329號) | |
辦公機構 |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組成部門 |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吉林省教育廳、吉林省科學技術廳、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吉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司法廳、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自然資源廳、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吉林省交通運輸廳、吉林省水利廳、吉林省農業農村廳、吉林省商務廳、吉林省文化和旅遊廳、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吉林省審計廳、吉林省外事辦公室、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 |
特設機構 |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直屬機構 | 吉林省廣播電視局、吉林省體育局、吉林省統計局、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吉林省政府研究室、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吉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吉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 |
部管機構 | 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事業單位 | 吉林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吉林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吉林省供銷合作社、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吉林省測繪局、吉林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吉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吉林省農科院、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 |
轄市政府 | 長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四平市人民政府、遼源市人民政府、通化市人民政府、白山市人民政府、松原市人民政府、白城市人民政府、延邊市人民政府,長白山市人民政府。 |
第一章 總 則
一、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省委部署,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求真務實,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省政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省政府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省政府各部門受省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加強應急管理,搞好信息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推動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重特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由省長召集省應急委員會議研究決定。
八、副省長按職責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省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省長助理協助省長或副省長處理分管工作。
副秘書長受省政府領導委託協助處理有關業務工作。
十、省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一、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廳、各委員會、外事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文件。
審計廳在省長和國家審計署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方針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強基礎、調結構、增效益、重民生,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強化節能減排,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自主創新,建設新型產業基地,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發展對外經濟貿易與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深化和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建設,提高政府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堅持以人為本,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制度以及決策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撐體系作用,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一定形式,充分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省情實際,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和不符合實際的規章,確保法規議案和規章的質量。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由省政府法制機構論證審核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界定執法機關的職責許可權,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行政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考評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落實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申訴檢舉制度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持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對司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省政府各部門應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和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處理分管工作的上訪問題。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提倡開展人民群眾建議徵集活動。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規定,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應及時通過《吉林政報》和省政府網站公布。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二、省政府根據國務院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重點工作及目標責任制,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強化督查落實
三十四、堅持並完善督查落實制度和機制,推動政府各項工作和決策的落實,保證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
三十五、督查的重點是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省政府重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責任制及階段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省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落實情況。
三十六、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確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實行督查工作通報制度。督查事項提出、督查實施及督查結果反饋,實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項必須及時逐級報告。
三十七、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一般以省政府名義組織督查,由省政府領導審批,省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和省應急委員會議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省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總結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確定。
四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政府常務會議主要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議題是:傳達國家有關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研究部署省政府重點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討論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全省財政預算;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討論向國家申報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分析全省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決定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宜;討論審批省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省政府領導提議討論和通報的重大問題。
省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時間為每月第一個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況順延。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參加會議的省政府組成人員須達半數以上。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協調審核后提出,報省長確定。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一般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四十一、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主持召開;副秘書長可以受省政府領導委託,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政府專題會議主要議題是:研究決定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相關事項;省政府領導提交會議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省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二、省應急委員會議由其組成人員組成,省長(省應急委員會主任)或省長委託有關副省長(省應急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決定和部署重特大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對工作。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需會前向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會前向省政府秘書長請假。因故不能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和其他會議的人員,要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新聞稿一般由省政府新聞發言人審核簽發,如有需要,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四十四、省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省性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國家要求,傳達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會議精神;按照省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統工作;動員各方面力量,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促進全局工作開展。
省政府召開的會議和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列出計劃,經省政府秘書長核報省長審定后,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省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冠名為吉林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只允許省政府綜合部門每年召開一次,冠名為全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未列入計劃需臨時召開的會議,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以上兩種會議沒有當面對接和需要討論內容的,原則上採取視頻會議的形式,直接開到縣(市、區)。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向省政府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除省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六、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有關計劃投資及財政方面的事項,除按有關規定由分管的省政府領導審批外,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根據省長授權審批,重大問題要經省長決定。
四十七、省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省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省長簽署。
四十八、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簽發。秘書長、省長助理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文件。
屬傳達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政府各部門要求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由秘書長簽發,或副秘書長核報分管的省政府領導簽發。屬省政府辦公廳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四十九、公文辦理堅持“誰辦文誰催辦”的原則,嚴格按時限要求辦理,實行催辦報告制度,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須經省政府審定的事項,經省政府同意可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省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省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電子公文傳輸,加快網上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水平。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五十一、省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學風,把學習與調研、研究與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的新趨勢、新變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提高領導能力。健全學習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專題講座、報告、座談等省政府領導學習活動。
五十二、省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所到之處不得舉行歡迎、歡送儀式,不得張貼、懸掛歡迎標語。食宿要嚴格執行規定標準;配備警車嚴格按規定執行,市區行駛時不擾民。
五十三、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四、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控制會議規格和會期,壓縮會議數量。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省政府領導不到會講話,必須到會講話的一個會只能由一位領導講話,開短會,講短話。省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減少會議和一般性領導活動的新聞宣傳報道。
五十五、精簡文件,改進文風。控制文件規格,減少文件數量,壓縮文件篇幅。凡已及時公開發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門不得層層轉發。省政府印發的普發類文件一般不超過4000字。起草省政府領導在全省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稿,一般不超過7000字;在其他會議上的講話稿,一般不超過5000字。省政府領導講話印發《內部情況通報》,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以身作則,勤儉節約,嚴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五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到省外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先報請省長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五十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出國(境)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省長、副省長出訪,報請國務院批准。各部門正職出訪,由分管副省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后報省長審批;副職出訪,由分管副省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出訪考察要有目的、重實效,減少一般性考察,團組規模精幹合規。出訪考察結束后要向省政府提交考察報告。
六十、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和行政問責,提高政府及部門執行力和公信力,推動工作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落實改善發展軟環境的有關規定,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對統計數字弄虛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災情瞞報虛報等問題,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政府。
全省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啟動實施十大科技成果轉化和十大科技攻關項目,重大科技專項攻關加快推進,科技實力和科技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強化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措施,增強高年高等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社會發展能力,省屬高校院士實現零的突破。弘揚主旋律,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繁榮發展。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積極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城鄉醫療服務保障能力不斷增強。
姓名 | 籍貫 | 任期 | 備註 |
周持衡 (1915~1986) | 浙江紹興 | 1950-1952 | 吉林省人民政府主席;遼寧省革委會副主任。 |
栗又文 (1901~1984) | 遼寧遼陽 | 1952-1968 | 吉林省政協副主席、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
王淮湘 (1920~ ) | 山東壽光 | 1968-1977 | 中國人民解放軍少將。中共吉林省委第一書記、吉林省革委會主任,吉林省軍區政委。 |
王恩茂 (1913~2001) | 江西永新 | 1977-1980 |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將。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主席;中共吉林省委第一書記。 |
於克 (1913~2004) | 吉林長春 | 1980-1982 | 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
張根生 (1923~2008) | 河北安平 | 1982-1983 | 中共廣東省委書記,中共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省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
趙修 (1921~1992) | 河北井陘 | 1983-198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副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
高德佔 (1932~ ) | 山東棲霞 | 1985-1987 | 吉林省省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部長、中共天津市委書記。 |
何竹康 (1932~ ) | 江蘇南通 | 1987-1989 | 中共河南省委書記、省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
(1933~ ) | 吉林長春 | 1989-1992 | 吉林省省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國務院秘書長、黨組書記,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書記,國家行政學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
高嚴 (1942~ ) | 吉林榆樹 | 1992-1995 | 吉林省省長,中共雲南省委書記,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正部長級)。 |
王雲坤 (1942~ ) | 江蘇溧陽 | 1995-1998 | 中共吉林省委書記、省長、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
洪虎 (1940~ ) | 安徽金寨 | 1998-2004 | 吉林省省長,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王珉 (1950~ ) | 安徽淮南 | 2004-2006 | 吉林省省長、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共遼寧省委書記、遼寧省人大會常委會主任。 |
(1954~ ) | 黑龍江賓縣 | 2006-2009 | 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部長、黨組書記。 |
(1953~ ) | 河南濮陽 | 2009-2012 | 曾任共青團吉林省委書記、黨組書記;中共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中共山西省委書記。現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1955~ ) | 內蒙古 | 2013-2014 | 曾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現任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
蔣超良 (1957~ ) | 湖南汨羅 | 2014—2016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中共吉林省委副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黨組書記;現任湖北省委委員、常委、書記。 |
劉國中 (1962~ ) | 黑龍江望奎 | 2016—2018 | 現任陝西省委書記。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三屆省委委員。省十三屆人大代表。 |
景俊海 (1960~ ) | 陝西白水 | 2018一 | 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