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廳
吉林省司法廳
吉徠林省級政府機構,貫徹實施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編製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監督全省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省監獄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省勞動教養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導全省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師工作;指導吉林省律師協會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指導吉林省公證協會工作。
七、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受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委託,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和諮詢工作;參與指導法學教育;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九、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考試工作;代管吉林省法學會。
十、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對外法律交流與合作。
十一、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質裝備。
十二、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等工作,協助市州黨委考察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承擔省司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按省政府規定,管理省監獄局。
一徠、辦公室
研究擬定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負責廳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以及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司法政務信息和司法行政宣傳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通訊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接待等工作;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
二、勞動教養管理局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省勞動教養工作;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強制治療等工作;規劃全省勞教場所的設置和布局;指導勞教場所的生產、基建、財務、裝備等工作。
三、法制宣傳處
負責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制定全省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省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宣傳報道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處(省政府法律顧問團辦公室)
指導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組織律師資格統一考試;管理全省律師資格、律師執業資格和律師事務所的審批登記工作;依法監督全省律師工作;指導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為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的諮詢工作提供組織、協調和服務,管理省政府法律顧問團日常事務。
五、公證工作管理處
組織公證員考試(考核)、任命及註冊;指導管理公證機構的設置;監督指導全省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對全省公證機構的違規處理工作;擬定全省公證法規、條理和細則,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有關公證的行政複議、申訴。
六、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法制處
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修改和諮詢工作;組織起草全省司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本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廳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承辦省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和指導全省仲裁登記工作。
八、計劃財務裝備處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的規章制度,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九、吉林省司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
承擔省司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全省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全省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制度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司法鑒定資格確認、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
十、政治部下設幹部處(警務處)、組織宣傳教育處和老幹部處。
幹部處(警務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出國政審工作;負責省監獄局機關和省直監獄單位正處級幹部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製;協助市、州考核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警務和警銜評授等工作。
組織宣傳教育處。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建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立功受獎的表彰工作;負責系統內法制教育、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及有關培訓工作;指導所屬學校、幹部培訓基地的教學科研工作。
代行司法考試處的職能。負責研究制定全省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全省司法考試考務工作,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規範有關培訓工作;開展司法考試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指導市(州)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司法考試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黨組書記、廳長、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劉川 |
黨組成員、副廳長、省監獄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馮剛 |
黨組成員、副廳長:龐佳 |
副廳長:鄧健、林松 |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徐淑紅 |
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王建功 |
一級巡視員:趙旭東、范樹茂 |
二級巡視員:趙成傑 |
司法廳機關制度之一
關於精簡文件規範辦文工作的意見
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強和改進機關工作作風,規範廳機關的辦文工作,大力精簡文件、簡報,提高文件、簡報質量,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在辦文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大力精簡機關印發的文件、簡報,提高公文質量。
二、行文要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可發可不發的文件堅決不發;能通過信息渠道和網路傳遞解決的,盡量不發紙質文件;已經發傳真或電報的,原則上不再印發文件;除重要會議外,領導講話一般不發文件。文件原則上不得超過3000字。
三、做好文件所及內容的協調工作。擬制公文,對涉及其它處(室、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先與有關處(室、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行文。如仍有分歧,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報請廳領導審示。
四、嚴格控制廳機關發文。省廳各處室不得以處室名義向各市州司法局直接行文。各處室重要業務工作部署、決定、通知等,以廳發文件,或以辦公室文件下達。
五、簡報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簡報的內容要言之有物,實事求是,典型性不強、指導意義不大,可出可不出的簡報堅決不出。
六、加強文件的審批把關工作。廳發文、發電,辦公室發文由辦公室統一核稿。堅持先審核後送簽的辦公程序,公文、電報由辦公室核稿后,經辦公室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閱簽後送廳領導審批再行印發。廳黨委文件由黨委秘書負責核稿。屬於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先送法制處進行法律政策審核,再送辦公室核稿。文稿文字、內容需做實質性修改和不需發文的,辦公室應商有關處(室、局)重新修改,或提出意見、建議退回有關部門辦理。
七、根據需要嚴格控制文件、簡報的印製份數。未經批准不得擴大文件、簡報的發送範圍,增加印製份數。各處(室、局)不得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簡報。
八、加快文件、簡報的辦理、印製速度,提高文件、簡報的時效性。送請廳領導審批和送辦公室審核的公文,應留出必要的審批、核稿時間。辦公室對急件,應做到隨到隨核,及時發出,以提高辦文速度和時效性。
九、辦公室要履行公文處理監督職責。辦公室是廳機關公文處理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機關公文處理的督促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公文處理中的問題,及時向廳黨委、廳領導提出改進和加強廳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廳領導做好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公文處理工作。
司法廳機關制度之二
會議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的決定》的精神,根據《中共吉林省司法廳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廳機關作風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特製度本辦法。
一、基本要求
(一)轉變會風是加強和改進廳機關作風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樹立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之一,各處(室、局)及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嚴格組織紀律,切實解決會風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堅決壓縮我廳會議數量和規模、規格,提高會議質量,提倡少開會、開短會;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併的會議盡量合併;開片會能解決問題的就不開全省性會議;能採用電話會議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就不再集中人員開會。必須集中開的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市(州)。廳召開的會議不超過二天,處室召開的會議不超過一天。會議原則上只搞一個講話,講話不超過一小時,討論發言要限時。
(三)要嚴格會議審批制度。每年12月中旬前,各處(室、局)要將本部門下一年擬召開的會議計劃書面送辦公室匯總,辦公室、計財處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審,然後報分管廳領導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批,一辦公室文件發廳年度會議計劃,各部門嚴格執行。
(四)廳機關各處室召開的發生食宿經費的會議,實行定點制度,由廳辦公室、計財處確定地點,統一結算。
(五)提高會議質量。召開會議要議題明確,精心籌備,解決問題。會議文件、領導講話要作為籌備會議的主要任務,要認真對待,充分研究,精心準備。除特殊情況外,不臨時動儀召開會議。
二、會議種類
會議種類主要包括:廳黨委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專項會議(座談會)和其他專業會議。
(一)廳黨務會。由黨委書記、黨委成員組成。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同志主持。黨委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參加,研究決定幹部任免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參加。
(二)廳務會議。由廳長、副廳長、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組成。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主持。廳機關各處(室、局)及有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
(三)廳長辦公會。由廳長、副廳長、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組成。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主持。視會議內容請有關處(室、局)及有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由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主持。廳辦公室主任、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成員、各市州司法局長及辦公室主任、廳機關各處(室、局)、省直監獄、勞教所及廳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會議一年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舉行,也可根據需要提前或延後召開。
(五)全省司法局長座談會。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主持。各市州司法局長或委託的副局長、廳機關有關處(室、局)負責人、有關直屬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參加。會議一年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中舉行,也可以根據情況需要提前或延後召開。
(六)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專項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主持。廳機關有關處(室、局)負責人、各市州司法局長或副局長、有關直屬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根據年度會議計劃召開。
(七)專業工作座談會。由副廳長或受委託的處(室、局)、有關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會議根據年度會議計劃召開。
三、廳黨委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的準備與召開
(一)議題確定。由黨委書記、黨委成員或廳長、副廳長提出建議,黨委書記確定。
(二)材料準備。需要在會議上討論的議題材料,要嚴把質量關。屬於情況報告一類的文件,要將有關背景情況和需要研究的問題闡述清楚,由提交議題的單位,在會議召開前將材料送交與會人員,提交議題的單位應對討論的議題預作準備,由主要負責人根據要求向會議彙報,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會議通知。辦公室根據廳領導關於召開會議的指示,由廳黨委秘書落實會議時間、地點、列席人員,並負責通知會議人員。
廳黨委會、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由黨委秘書和辦公室主任委託的同志負責記錄,重要會議要形成會議決議或紀要。會議決議或紀要由黨委秘書起草,經辦公室主任審核,黨委書記、廳長簽發。
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全省司法局長座談會、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專項工作會議(座談會)和其他專業會議的準備和召開
(一)議題確定。由廳長、副廳長或相關處(室、局)提出建議,由廳長或受委託的副廳長確定。
(二)會議籌備。每個會議召開前,要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凡是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一般情況下,主辦部門應在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主要文件(包括領導講話稿、工作意見和決定等)提交黨委會或廳長辦公會討論。
(三)會議通知。辦公室根據廳領導關於召開會議的指示,由辦公室以廳發文或電報的形式通知各與會單位。
(四)會務工作的分工。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全省司法局長座談會儀的會務工作,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廳長負總責,由辦公室具體負責。如會議在省會城市以外召開,所在地的司法局協助安排會務工作。
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專項會議(座談會)和其他專業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分管副廳長負總則,主辦處(室、局)協助安排會務工作。
計財處負責會議預算的審批、財務決算等工作。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安排接送車輛等工作。
2020年6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禹治洪的吉林省司法廳一級巡視員。
2020年6月30日,吉林省政府決定,任命林松為省司法廳副廳長(試用期一年),免去林松的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