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能源局(副廳級),成立於2008年,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一)划入原省煤炭工業局的煤炭行業管理職責。
(二)划入原省經濟委員會的電力行業管理職責。
(三)划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具體包括:研究全省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實施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協調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審核相關重大建設項目;推進全省能源體制改革。
(四)增加配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開展核電相關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並組織落實,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全省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油母頁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業管理;組織擬訂和實施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全省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全省能源統計調度、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七)擬訂全省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掌握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省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八)負責全省能源開發合作,推進省際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九)參與擬訂全省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行政事務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省能源產業政策和能源行業標準;組織研究全省能源重大問題;分析能源產業發展狀況,提出能源結構調整優化的政策建議;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能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能源工作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能源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發展規劃處(能源開發合作處)。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能源產業合理布局;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產業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措施;負責全省能源統計調度、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全省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全省能源開發協作配套,推進能源產業鏈條建設;組織協調域外能源開發合作,推進東北亞區域能源開發。
(四)科技裝備處。
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能源行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推進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建設;指導能源科技進步,組織能源重大設備的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行業管理。
(五)電力處。
研究擬訂全省電力工業有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省電力行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審核電力重大建設項目;組織電力企業技改項目審查和電力建設項目進行併網驗收;組織電力產品入網認證;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指導農村電網建設;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六)煤炭處。
擬訂全省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煤炭工業規程、規定和技術標準;負責煤炭資源勘探開發;負責組織全省煤礦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和竣工驗收;指導煤礦質量標準化和現代化礦井建設;擬訂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煤礦瓦斯防治工作。
(七)石油天然氣處。
擬訂全省石油、天然氣、油母頁岩產業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石油、天然氣、油母頁岩的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推進石油、天然氣、油母頁岩勘探開發;負責省內石油儲備管理工作。(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推進風能、太陽能、沼氣、生物質能、水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製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20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5名。
吉林省能源局局長:王相民
吉林省能源局副局長:崔勇
(一)省能源局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關係。
1.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指導下,省能源局負責組織推動全省能源管理工作。
2.省能源局擬訂的全省能源行業產業政策、法規草案和能源體制改革方案,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上報省政府。
3.省能源局對全省能源行業中央和地方財政性建設投資提出安排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政府。
4.省能源局擬訂全省石油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全省石油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後上報省政府審批。
5.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會同省物價局上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審批;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物價局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局意見。
6.省能源局配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開展核電相關工作。
(二)省能源局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有關職責關係。
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省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三)省能源局負責組織煤炭項目建成及現有煤炭企業擴能改造的驗收工作。參與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的相關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