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公安廳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公安廳受省政府、公安部的雙重領導。各市、縣(縣級市、區)設有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廳黨委書記、廳長:劉金波
巡視員:劉福軍
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劉培柱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黎海濱
廳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曾宏
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海泉
吉林省公安廳
(一)辦公室(指揮中心)
職能: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處置下級公安機關報告的緊急情況;審核並起草文件和會議報告;承擔文電收發等工作;檢查指導下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的工作。
(二)政治部
職能:負責組織全省公安政治工作綜合性調研工作;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表彰獎勵工作;負責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和公安英烈撫恤基金的管理工作。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市州管理市州公安局領導班子;負責全省公安機關機構編製、民警錄用及警銜的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制定全省公安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省公安專科學校,指導全省公安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省公安機關警體訓練及大型警體活動的開展。
負責全省公安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公安系統民警的政治理論學習;組織開展警營文化活動;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全省公安報刊、影視宣傳工作。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三)紀委
職能:監察室:組織開展廳直機關行政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工作,檢查指導基層公安機關開展監察工作;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規定,調查公安民警違反行政紀律的案件;組織開展公安機關行風建設,抓好整治經濟發展軟環境,民主評議政行風,警務公開,組織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治理公路“三亂”,違法罰沒,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
案件檢查室: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規定,調查處理公安民警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做好案件情況統計報表,綜合分析,案例收集工作;對基層公安機關案件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督辦;受理信訪舉報工作;抓好“五條禁令”的貫徹落實。
案件審理室: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規定審理違法違紀案件,提出審理報告,辦理呈報、決定和批複等手續;受理廳經委批准處分的公安民警對處分不服的申斥案件;抓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承擔廳機關紀委的工作。
審計室:對全省公安機關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業務培訓;對公安機關掩護性、服務性、保障性企業經營活動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上繳、退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執行政府採購、招投標及經濟合同簽訂進行監督檢查。
(四)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掌握全省經偵工作情況和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規律特點,及時提出打防對策;組織指導協調基層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偵辦跨省市的經濟犯罪案件;直接偵辦或參與偵辦經濟犯罪案件;為基層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提供信息法律政策及業務培訓;配合基層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抓好經偵隊伍,規範執法行為。
(五)治安巡邏警察總隊
負責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查辦“黃賭娼”等治安案件;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75種刑事案件;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範保安服務行業管理;處置突發事件工作;巡警巡邏防控工作;巡警110處警工作。
(六)禁毒總隊
負責掌握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毒品預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種鏟毒工作,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監管改造工作;協調省內各地區及跨省區市禁毒協作;在公安部的統一協調下,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七)派出所工作指導處
貫徹執行戶政管理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指定全省戶政管理的規章,並指導、檢查、落實;負責人口統計,指導人口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全省人口基本信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指導基層的防範工作。
(八)監所管理總隊
(九)經濟文化保衛總隊
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網路警察總隊
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依法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依法查處發生在信息網路中的違法犯罪案件;依法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宣傳、培訓。
(十一)出入境管理局
貫徹執行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並指導全省出入境管理的政策規定;傳達貫徹上級的工作部署,組織、指導全省出入境管理部門全面落實;指導、管理全省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台申請的受理、審批、發證工作;加強對外國人管理,組織指揮重特大出入境違法犯罪案(事)件的查處;負責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製作簽發出國境證件、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審批和管理以及特殊事項的出入境證件審批等實戰任務;組織公安外事活動,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上級交辦的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法制處 研究有關公安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組織、協調起草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負責公安機關應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諮詢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法律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案件審核、執法檢查、考核評議、專項調查、專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辦理行政複議、聽證、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指導、承辦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培訓工作;參與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國際警務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處置等法律事務;研究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十三)信息通信處
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發建立公安業務資料庫;研究制定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建設的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管理有關技術建設工作;管理公安通信資源。
(十四)科技處
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有關公安科研課題的研究;組織、管理有關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對重大公安科技建設項目的技術論證、立項、招標、監理及工程驗收等工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技防產品生產、銷售進行審查、登記和管理,指導和監督技防行業從業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歸口管理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程。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技防設施安裝和技防工程立項的審批、設計方案的審查論證、竣工的驗收;歸口管理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在公安部、技術監督局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配合下,對行業產品實施技術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技防產品的檢測、鑒定工作及生產登記批准書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安全技術防範標準化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必須採取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部門、場所、部位的安全技術防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基礎防範設施建設提出要求;發揮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調動社會上的科技力量,服務於全省的經濟建設。
(十五)控告申訴處
接受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提出的控告和申訴;承辦控告和申訴案件,並對控告、申訴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十六)警務督察總隊
指導、協調全省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十七)交管局
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省城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維護公路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負責指導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社會化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省車輛管理和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警用車輛及公安專段號牌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高速公路治安秩序;負責研究制定全省公安交通管理科技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協調公安交通管理重大科技項目;負責指導全省交警系統隊伍建設和法制建設。
(十八)刑偵局
掌握全省刑事犯罪動態,分析刑事犯罪活動規律特點,預測刑事犯罪發展趨勢,研究制定打防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辦案工作;直接偵辦部分重特大疑難案件;制定全省刑偵信息工作的發展規劃,組織刑偵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專家和信息支援;與外省(市、區)協調辦案。
吉林省公安廳
(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情況,並提出對策;偵查、協調處置重大經濟犯罪和各種刑事犯罪案件。
(四)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處置治安災害事故和群體性治安事件。
(五)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偵查各種利用信息網路進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建設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法制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口岸邊防檢查以及邊防治安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省消防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我省視察以及來訪的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和刑事技術建設工作。
(十四)規劃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並提供服務。
(十五)統一領導全省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工作。
(十六)制定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七)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全省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聯繫省內鐵路、民航部門的公安工作,指導林業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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