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概念。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為概括當時出現的各行政和事業單位為彌補財政撥款不足而開始創收的情況,以區別於商品價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並無理論依據,只是約定俗成逐步為大家所接受。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概念。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還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按收費類別分為:行政管理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鑒定類收費、考試類收費、培訓類收費、其他類收費等六類。(一)行政管理類收費。行政管理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證照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技術、資源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製發各種證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費。主要包括註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以及各種證照收費。(二)資源補償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指開採、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類收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污費、水土流失防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等補償和治理類收費。(三)鑒定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檢驗、檢測、鑒定、檢定、認證、檢疫等活動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四)考試類收費。考試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的考試,或實施經人事部批准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五)培訓類收費。培訓類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活動而收取的費用。(六)其他類收費。其他類收費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制度(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二)收費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費許可證制度。(四)統一的收據管理制度。(五)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六)收費年審管理制度。(七)收費員證制度。(八)收費統計報告制度。(九)收費委託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許可權
(一)項目管理許可權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收費項目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批管理收費項目。除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包括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均無權審批。
——涉企收費國家一級審批。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專門面向企業的收費項目,應當向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政府審批,省級政府在審批之前應當按照中發〔1997〕14號文件的規定徵得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
(二)標準管理許可權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
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收費標準。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全國或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
(三)監督檢查許可權——價格主管部門為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對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物價部門應根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2.《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基金的稽查制度,並會同人民銀行共同做好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各級計劃(物價)部門要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收費標準的審核工作,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計委關於請明確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的函》的復函(國法函[1999]27號)
在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台前,由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查處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地方已經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台後,依照其規定執行。
4.地方性法規。如《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
(一)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審批收費項目。(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8)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頒發的證照、證件,或雖有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但已有經費來源的。(9)未經人事部批准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的考試。執業資格准入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未經勞動保障部批准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10)除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規定以外,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強制性考試收費。(12)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強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參加的評比(包括評選、評優、評價、評獎、評審和展評)收費。(13)未經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交由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辦理實施的收費。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四)培訓費政策規定。(1)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法定培訓,具有強制性,應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予以管理。(2)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舉辦的強制性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完成指令性培訓任務舉辦的培訓班不得收費。(3)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面向系統內舉辦的各類型學習班、凡無經費來源的原則上不得辦班,確屬需要又經費不足的需按有關程序報經批准。
(五)放開服務性收費規定。沒有財政預算撥款、或實行差額預算撥款的不履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及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收費許可證規定。收費單位應憑經合法程序批准的收費文件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同時按收費公示制度要求,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七)違反收收費政策的經濟處罰規定。(1)責令收費單位退還給被收費單位。(2)對亂收費金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3)通報批評。(4)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5)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八)違反收費政策規定的行政處分規定(2000年國務院令第281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違反規定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2)違反規定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擴大範圍,提高標準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3)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按原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4)違反《收費許可證》規定實施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5)違反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用於提高單位福利、發放獎金或補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九)收費監管的有關綜合性文件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
3.中共中央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中發[1997]14號)
4.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等等
5.每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通知
6.《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違法所得處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計價檢[1999]2340號)
財政、計劃(物價)等有關部門在檢查中如果發現有違反規定將違法所得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該清退的要及時予以清退;應作為罰沒收入上繳國庫的,要按財政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直接划入國庫。
7.《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0年國務院令第281號)
第五條違反規定,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8.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省級人民政府以及財政、價格部門減免、取消、停止收費的文件。
在《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中,
行政事業性收費
將取消暫住證工本費
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徵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約170億元,國家採取的減費措施可直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約360億元。未來還有1440億元減稅空間,財政部綜合司負責人介紹說,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是落實當前中央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有效發揮積極財政政策作用,通過實施強有力的減費措施,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
收費窗口
2008年11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將積極財政政策明確為未來調控的新思路。此後,財政部副部長王軍表示,為了有效發揮積極財政政策的作用,國家在2009年將減少稅費3000多億元。根據西南證券高級宏觀分析師董先安的測算,2009年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后,財政為此將少收超過1200億元,加上約360億元的減費措施,中央財政還有1440億元左右的減稅空間。董先安認為,資本密集、高度集中控制的中央投資在拉動就業上效率畢竟一般。如此一來,調控的重點就要轉向創造更好條件促進企業投資恢復,要點是減稅費恢復企業利潤和居民收入增長。預期未來將進一步強調上述改革思路。
據報道,國家發改委宣布,發改委、財政部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暫住證(卡)工本費、新資源食品申請審評費等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應該說,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在當前語境下思考這一舉措,尤有現實意義,其一、一些中小企業在金融危機面前,遭遇發展之痛,甚至面臨生死考驗,取消一些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它們輕裝上陣;其二、一些行政事業性收費早已使民眾怨聲載道,取消這些收費既可重塑行政部門的公信力,也可還利於民,使民眾應對生活壓力時多一些坦然。同時,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政府的權力自覺,是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
財政部副部長王軍
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所必需的,因為一些部門依靠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亂收費,滋生了大量腐敗,給民眾造成了花錢買服務的錯覺。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收費及監控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
發改委取消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部門類似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暫住證(卡)工本費、新資源食品申請審評費等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發展改革委表示,此次取消或停止收費,主要是證書工本費、登記費和審查費等行政管理類收費,涉及30個部門。兩部門要求,上述收費取消或停止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地區和部門出台的收費項目與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的收費項目相類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召開稅收專項清理工作會議
失業者及應屆生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行政收費,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指導意見》提出,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闢創業“綠色通道”。《指導意見》要求,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覆。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取消10項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日從財政部獲悉,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此次取消和停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及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流動、執業資格、工程建設、外貿出口、藥品生產、家禽養殖、農業生產等多個領域,總的減免金額約190億元,其中涉及教育部門的有10項。這10項被取消和停止徵收的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義務教育雜費(已於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徵收),義務教育借讀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位及文憑認證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報名費和評審費,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評估費,學位證書工本費,高等學歷文憑工本費,外語、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工本費,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高校保送生綜合能力考試考務費。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和停止徵收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撥付。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
國家財政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出《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被取消,由此帶來的,則是很多曾經以國家證卡為主要業務的印刷企業將就此失去業務來源。這次被取消的9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包括發展改革部門的收費許可證工本費、煤炭生產許可證工本費,教育部門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評估費、學位證書工本費、高等學歷文憑工本費、外語、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工本費、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公安部門邊防檢查證件工本費(登陸證、船員住宿證、登輪證、停留許可證、搭靠外輪許可證、機動車輛出入境查驗卡)、暫住證(卡)工本費、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司法部門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財政部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珠算證書工本費、註冊會計師全科合格證工本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工本費、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工本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外國人就業證工本費、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工本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註冊證書工本費、註冊土木工程師執業印章工本費,鐵道部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交通運輸部門的海員證(含加急)工本費、船員適任證書(含海船及內河船舶)工本費、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工本費、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書工本費、海員服務簿工本費,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工本費,農業部門的獸葯生產許可證工本費、獸葯經營許可證工本費,商務部門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工本費、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費、最終用戶證明書費、技術引進合同批准證書費、外派勞務(研修生)培訓合格證工本費,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工本費、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醫師資格證書工本費,中直管理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海關部門的貨物進出口證書工本費、單證收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民航部門的民航從業人員執照工本費,新聞出版部門的出版物條形碼膠片費、印刷產品質量委託檢驗費,旅遊部門的導遊證IC卡工本費,國管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保監會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工本費、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工本費、保險公估人資格證書工本費,證監會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工本費,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外國專家證書工本費、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考試教材工本費等,全部與印刷、證卡有關。
而停止徵收的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水利部門的取水許可證費,農業部門的種子生產許可證工本費、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林業部門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工本費、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本費、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工本費、製劑許可證工本費,則全部是印刷制證的費用。涉及印刷、證卡的這幾十個項目的工本費用,在取消和停止收費/徵收后,其印刷制證的成本將由國家財政承擔。按照慣例,將通過政府採購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招標。這部分印刷業務面臨著重新洗牌的局面。
財政部就公布取消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答問,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為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政策,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財政部綜合司負責人。
1、問:此次出台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背景是什麼?
答: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全面清理整頓,採取多項措施加強收費管理,較好地規範了政府收費行為。此次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是落實當前中央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有效發揮積極財政政策作用,通過實施強有力的減費措施,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發揮與減稅政策相同的擴張效應,促進企業增加投資和居民消費,擴大國內需求。同時,出台此項政策也有利於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進一步理順政府收入分配關係,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體功能和提高財政收入質量,加強和改善政府行政管理,促進服務型政府的建立。
2、問:此次取消和停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哪些項目,
可以減輕多少企業和社會負擔?
答:此次取消和停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行政管理類收費、證照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教育類收費和考試類收費等,主要項目有:義務教育雜費、義務教育借讀費、高等學歷文憑工本費、暫住證(卡)工本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動爭議仲裁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費、農機服務費、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工本費、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費、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等,共計100項。此次取消和停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及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流動、執業資格、工程建設、外貿出口、藥品生產、家禽養殖、農業生產等多個領域,總的減免金額約190億元。連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徵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約170億元,2008年以來國家採取的減費措施可直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約360億元。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也將全面清理本地區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
3、問:此次取消和停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經費如何保障?
答:此次取消和停徵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會造成財政減收。各級財政部門要妥善安排財政預算,做好相應的經費保障工作。相關執收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可通過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通過安排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
4、問:下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改革的方向是什麼?
答:按照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下一步,還將通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機制,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基本思路是: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繼續對現有收費進行清理、整合和規範,推進稅費制度改革,優化財政收入結構,逐步建立以稅收為主、收費為輔的政府收入分配體系。
2012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通知,為了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決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知內容如下:
外交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港澳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進網許可標誌工本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
農業部門
3、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財政部門
4、收費票據工本費(中央本級)
海關部門
5、ATA單證冊調整費
6、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7、稅務發票工本費(包括普通發票工本費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
國務院港澳辦和地方外事辦公室
8、《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
9、《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注費
10、《派駐香港澳門身份證明》工本費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船舶停泊費(各省區市)
2、鐵路用地管理費(內蒙古自治區)
3、鐵路用地管理費(新疆自治區)
4、借用鐵路土地管理費(福建省)
5、占河(灘、堤)管理費(遼寧省)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辦公室
1、因公護照費(含加急費)
公安部門
2、戶口簿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的工本費)
3、戶口遷移證和准遷證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准遷證收取的工本費)
國土資源部門
4、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採礦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7、企業註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地方水電經營管理費(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費(吉林省)
3、佔用河道工程養護費(黑龍江省)
4、港口管理費(黑龍江省)
5、酒類批發許可證工本費(山西省)
6、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廣東省)
7、房屋租賃管理費(廣東省深圳市)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暫停徵收3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收取的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包括經營服務性質的收費)。
取消和暫停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37項)
一、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33項)
民政部門
1.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收費
財政部門
2.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珠寶評估專業考試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4.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5.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6.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7. 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國土資源部門
8.土地估價師考試、考務費
9.土地登記代理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0. 房屋租賃手續費
11.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考試費
12.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務費
交通運輸部門
13. 磁羅經校正員考試費
農業部門
14.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費
15. 漁業船舶註銷登記收費
海關部門
16.報關員資格考試費
稅務部門
17.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18.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
19.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中的定期檢驗費
20. 計量認證費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2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中的請求延期處理費
體育部門
22.參賽個人和團體年度註冊費
23.參賽運動隊和運動員比賽報名費
24.俱樂部運動員轉會手續費
25.棋類和武術段位考評認定費
26.車手等級認定費
27.運動馬匹註冊費
旅遊部門
28. 入境簽證費
29.工農業旅遊示範點標牌(含證書)費
30.星級標牌(含證書)工本費
31.A級旅遊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
保監會
32.精算師資格考試費
地方
33.鐵路護路聯防費
二、暫停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4項)
農業部門
1.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
海關部門
2.海關知識產權備案費
林業部門
3.森林植物檢疫費
4.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
2019年1月,重慶市公開了2018年重慶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截至2018年12月底,重慶行政事業性收費有41項,其中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19項,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與2017年相比,2018年重慶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少2項,包括排污費費改稅、取消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共降費4.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