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是我國人民民徠主專政政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及公安法規保衛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的專門工作。
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這一概念。
公安工作
2.公安工作是依法保衛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專門工作。
國家安全,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侵犯,我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許多部門的工作,公安工作主要是依法同那些破壞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進行鬥爭的工作。
社會秩序是社會關係的外在形式,是由一定的社會規範來確定和維繫的。而那些專門由公安法規所確認和維繫的社會秩序,就是社會治安秩序。包括國家工作秩序、社會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
所以,公安工作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而適用法律、法規的專門工作。
公安工作
.公安領導工作:公安領導工作是指由公安機關的首長所從事的工作。公安領導工作主要包括行政領導、業務領導、政治領導和法制領導等。
.公安秘書工作:公安秘書:工作指作為公安機關的秘書所從事行政參謀諮詢以及公安對策研究工作。主要包括為領導工作提供信息服務、決策諮詢、組織實施領導決策、檢查研究、草擬文件、組織會議,併發揮溝通上下、協調各項工作。
公安指揮工作:公安指揮工作是指公安指揮系統所進行的指揮調度工作。主要包括:負責下達領導指令,統一協調、調度和具體指揮各業務部門和專業工作,接收報警、報案,對突發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的指揮、處置與救助等。
4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政治工作是保證公安機關堅決貫徹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保證人民警察與黨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工作。主要內容是從政治上、思想上、法紀上、文化上和職業道德上保障黨的公安工作的原則、路線、方針和政策的順利執行。
公安專業工作:公安專業工作指依法執行公安機關職責與職權,專門從事處理案件、事件和事故,進行預防與管理,以及進行專業建設的各項工作。
公安專業工作主要包括:
公安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工作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依靠群眾,以秘密的偵查手段和公開的鬥爭形式,防範、發現和打擊各種陰謀破壞活動,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保衛國家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②刑事偵查工作,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採用專門調查方法和強制性措施,揭露、打擊和防範刑事犯罪的一項專門工作。刑事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偵破刑事案件,阻止和打擊國際恐怖活動和國外、境外犯罪組織、犯罪分子以及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預防、制止和減少刑事犯罪的發生;及時發現犯罪、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打擊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③刑事強制工作,是指依據《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工作。④羈押工作,是指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關押看守的工作。⑤執行刑罰工作。是指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短期有期徒刑執行、監外執行、緩刑執行、假釋執行、管制執行、拘役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執行、驅逐出境執行等項執行刑罰的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是指由公安機關依據公安法律、法規所進行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預防違法犯罪,查處治安案件,組織群眾治安力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體工作包括:①戶籍管理工作。包括戶籍登記和戶籍證明工作。戶籍登記是國家關於人口的一項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公安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戶籍證明工作主要是居民身份證及其他人口證件的簽發和驗證工作。②公共秩序管理工作。這類工作是對人群聚集或進行公眾活動的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對車站、碼頭、機場、文娛場所等公共場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③特種行業管理工作。對旅店業、刻字業、印刷業以及計程車等行業進行治安管理,以預防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④民用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對管制刀具、槍支、彈藥、易燃。
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進行治安管理,以防止違法犯罪分子用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在生產、運輸、保管、持有、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⑤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城鄉道路交通實行管理,預防和查處交通事故,保證交通安全與暢通。⑥消防工作;主要是進行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審核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查處火災事故等工作。⑦邊防工作。包括邊防治安工作和邊防檢查工作。邊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維護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保護國界安全的不可侵犯性。邊防檢查工作主要包括對出入境口岸過境人員的檢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檢查、監護及對違章違法事件與案件的查處。⑧外國人管理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對外國人在中國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實施管理,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對出入境的中國公民、華僑、港澳台同胞、過境居民進行管理,依法查處出入境人員中的違法犯罪人員
(3)保衛工作。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察工作。①機關團體保衛工作。對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縣的黨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各民主黨派以及其他群眾團體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②企業單位保衛工作。對工廠、礦山、財貿、郵電、水產等企業單位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③事業單位保衛工作。對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新聞、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④部門系統保衛工作。
對鐵路系統、交通航運系統、民用航空系統、森林系統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⑤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維護工作。
(4)警衛工作。為確保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訪的重要外賓、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機關以及重大活動的安全所進行的警戒、保衛工作,主要有住地警衛、隨身警衛、路線警衛、現場警衛等。
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法制工作是在公安系統實施公安法律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主要包括:(1)研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2)組織、協調起草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3)負責公安機關應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諮詢工作。(4)負責規範性文件法律審核工作。(5)組織開展案件審核、執法檢查、考核評議、專項調查、專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6)組織、指導、辦理行政複議、聽證、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7)指導、承辦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8)組織開展法制培訓工作。(9)參與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國際警務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處置等法律事務。(10)研究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11)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由法制部門承擔的其他工作。
公安教育科技工作:公安教育科技工作是為公安機關提供人才和科學技術、科研成果的專門工作。主要是公安科研工作,包括社會科學的研究和技術科學的研究。公安社會科學的研究,即圍繞有關公安工作的社會現象進行的研究工作。公安技術科學的研究,即圍繞有關公安工作的技術手段、裝備現代化進行的研究工作。
.公安後勤保障工作:公安後勤保障工作為公安各項工作提供財務、裝備、信息、給養等方面的服務和保障的工作。
主要包括:
(1)財務保障工作。為各項工作提供經費,並有計劃地、合理地使用經費的工作。
(2)裝備障礙工作。為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警用裝備、設施、器材、工作、服務等方面的工作。
(3)生活保障工作。為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生活條件,安排好飲食、居住、衛生等方面的工作。
(4)信息保障工作。主要是為各項工作提供通訊聯絡、檔案資料以及應用電子計算機提供信息服務的工作。
國家性與社會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
管理的工具。這些都體現出公安機關與國體政體和國家意志的一致性。社會性,即公安工作與社會是廣泛聯繫的。公安工作的基本職能是在管理社會中依靠社會實現的。
隱蔽性與公開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對象具有隱蔽性和公開性的特點。(1)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有的是隱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地進行的,因此公安機關就要有針對性地將秘密工作和公開工作結合
來;(2)為了廣泛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為了震懾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還需要
進行大量的公開工作;(3)公安機關除了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之外,還擔負著大量的社會管理工作,許多管理工作不僅不能秘密進行,還要廣泛宣傳,實行警務公開。這些決定了公安工作的隱蔽性和公開性特點。
秘密性是指為了不使對方察覺或了解意圖,採取秘密的措施、手段開展的工作。公開性,是指直接以公安機關的名義和人民警察的身份,採取被對方了解、認識直至使對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開展的工作。秘密性與公開性是相輔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開工作進行掩護,秘密工作寓於公開工作之中;公開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後盾,並為秘密工作創造條件。
打擊與保護相結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擊與保護的特點,這樣的雙重特點是由公安工作的對象所決定的。對於偵查破案、拘留逮捕、審訊、處置突發暴力事件、制裁違法犯罪等項工作,公安機關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以
強制力進行打擊;對於警衛守護、巡邏值勤等項工作,公安機關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保護。打擊與保護是緊密聯繫、相互依存、相互滲透、互為前提的。打擊中包含著警戒預防,使人不敢以身試法;保護中包含著消除造成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有些公安工作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擊又有保護的雙重作用。所以說公安工作的打擊與保護作用是密切結合的。
強制性與教育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的,是以警察的實力即武裝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強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經常性的工作主要通過教育方式,這不僅是對廣大群眾而言,就是對違法犯罪分子在實施打擊的同時,也要實行教育。
集中性與分散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也即它的統一性。要求在服從國家意志、實行宏觀決策、領導與指揮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戰略戰役部署與實施上,在法制與政策的結合上,在多部門橫向協同上,要高度
統一。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時空出現的,這就決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對於高度分散的、隱蔽的,又不斷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採用“大兵團作戰”,而宜分散地對案件各個偵破,將犯罪分子逐個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與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調一致、統一指揮、統一行動。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須通過分散的行動去實現。要防止只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的片面觀點。
政策性與法律性相結合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統治工具,人民警察作為國家的公務人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必須堅定地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特別是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同時,公安機關作為國家
的執法機關,人民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又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由於政策是法律的靈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規範化,所以執行政策
徠與執行法律是一致的。所以,公安工作的政策性與法律性密切結合。
公安工作是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為主要任務的一項工作。公安工作所面臨的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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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面臨的形勢日趨複雜。
艱苦性表現在兩個方面:(1)由於對敵鬥爭的複雜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連續作戰,違反生活
規律,寢食難安。這種普遍的、長期的超疲勞嚴重地損害了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2)不良的環境
也常常給人民警察執行公務帶來相當的困難。不良的自然環境,如惡劣的氣候條件、交通條件、地
理環境等,都使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忍受異乎尋常的困苦。不良的社會環境也給人民警察帶來不
尋常的困苦。在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當事人因某些個人利益被觸及,產生對立情緒,致使人民
警察經常遭遇無理的指責、謾罵,甚至遭到攻擊。這些都會對人民警察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和損傷。
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處於對抗性矛盾的第——線,經常同犯罪分子進行面對面的鬥爭;;如采
取強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實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對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報復、
襲擊等。在同惡性災害事故鬥爭中,人民警察也面臨著巨大的危險,如在同火災、水災、風災、地震
等災害鬥爭中,他們冒著生命危險進行工作。
(1)人民警察作為執法者,手中掌握著執法的權力,如果這些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行使職
權的活動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就會滋生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包庇放縱罪犯等消極腐敗現象。
(2)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經常接觸社會的陰暗面和醜惡現象,一些違法犯罪人員常常用金錢、物
質、美女等各種手段進行腐蝕拉攏,在公安隊伍中尋找他們的代理人或保護傘,這些對人民警察的
腐蝕性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