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屬廳級機構。
2018年10月18日下午,吉林省自然資源廳正式掛牌。副省長侯淅珉出席揭牌儀式。
根據《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吉林省將省國土資源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畜牧業管理局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行政職責等整合,組建吉林省自然資源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不再保留省國土資源廳。
(一)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研究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制定相關政策。
(二) 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 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 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 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落實考核標準。擬訂落實並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 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省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指導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 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水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 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 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及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組織指導實施重大項目。
(八) 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省地質工作。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 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 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省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 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省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負責管理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 根據省委、省政府授權,對市、縣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 統一領導和管理省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 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七)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 職能轉變。省自然資源廳要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 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一)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廳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政務督查和政務信息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安全保密和密碼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二) 綜合處。承擔組織編製自然資源、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廳重要文件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省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
(三) 法規處。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四)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省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六) 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擬訂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擬訂落實並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指導並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指導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 開展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
(八) 國土空間規劃處。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省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全省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家和省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省重大專項規劃。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九)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審核和指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承擔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和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 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地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一) 耕地保護監督處。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划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 地質勘查管理處。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省地質工作, 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 配合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 礦業權管理處。擬訂並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經自然資源部授權的省級礦產資源管理許可權內的礦業權出讓及登記管理。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省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四) 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擬訂和落實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 國土測繪處。擬訂全省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全省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省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
(十六) 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七) 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承擔對自然資源、測繪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匯總分析全省自然資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違規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協調全省重大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十八) 執法處。擬訂涉及全省自然資源、測繪地理違法案件查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指導實施。指導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地理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省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市州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市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 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九) 科技合作處。擬訂和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我省自然資源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 財務處。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廳機關財務收支核算。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廳機關基本建設、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自然資源管理領域重大備選項目。
(二十一) 審計處。擬訂有關審計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包括內部專項審計、廳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及本系統單位負責人 (廳管)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二十二) 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三) 信訪處。負責受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辦理上級部門及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分析, 提出工作建議。
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複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老幹部處。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自然資源廳機關行政編製143名。設廳長1名(兼任省自然資源總督察),副廳長4名(其中1名兼任省自然資源副總督察。不含兼職),專職省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副廳長級)1名。處級領導職數56名,其中:正職28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職28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製按實有人數暫保留7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省自然資源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廳長:李相國
巡視員:王順軍
副廳長:韓宇光、台培青、張樹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