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芬商品
一種商品
吉徠芬商品,是一種商品,在價格上升時需求量本應下降,卻反而增加。所謂吉芬商品就是在其他因素不改變的情況下,當商品價格上升時,需求量增加,價格下降時,需求量減少,這是西方經濟學研究需求的基本原理時,19世紀英國經濟學家羅伯特·吉芬對愛爾蘭的土豆銷售情況進行研究時定義的。
英國人吉芬於19世紀發現,1845年愛爾蘭發生災荒,土豆價格上升,但是土豆的需求量卻反而增加了。這一現象在當時被稱為“吉芬難題”。這類需求量與價格成同方向變動的特殊商品以後也因此被稱作吉芬物品。
既然我們承徠認理論上的吉芬商品是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疊加的結果,那我們就是承認了在“其它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理論吉芬商品是可以存在的。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消費者的效用函數或無差異曲線(偏好特徵)的特性造成的。在商品集合為兩種商品的情況下,其無差異曲線嚴重斜向一個坐標軸,即其斜率的絕對值達到一定程度就出現了理論上的吉芬商品。而當年吉芬發現的現象並不是純粹的吉芬商品現象。現實中純粹的吉芬商品現象當然是非常稀少。第一,在極端災荒年份,在當時給定收入條件下,會出現吉芬商品。第二,對於極高檔商品和特殊新產品,會出現吉芬現象,如一種新產品,大多數消費者都不了解,這時如果以較低價格作為普通替代商品(如自動鉛筆替代普通鉛筆)則需求有限,但是如果以較高價格作為一種高檔品出現,則會有更多需求,人們購買它作為一種身份的象徵。所以,同一種商品,對一部分人是吉芬商品,對另一部分可能是普通商品。這說明,分析經濟問題,對變數的變化要清楚明確考察的時間和空間範圍。
另外,公理與定律的區別不是在於是否有前提條件。任何給定結論都有前提條件。所謂公理,第一它是非常簡單,第二它是非常容易明白,第三它是容易為大家公認或強製為不須證明。公理有的被稱為假設,其要害是暫且不須要證明或不證明。定律與定理又不同。定律通常指自然規律,是通過實驗觀察歸納發現的,而定理通常指數學定理,是在一定的邏輯條件下通過嚴格的形式邏輯步驟證明的。在經濟學中,人們有時把需求定律叫做需求定理,這是有條件的。如果需求規律是從經驗的角度歸納的結論,則應稱為需求定律,如果是在一系列偏好公理下推導出來的,則可以稱為需求定理。
商品數量與商品價格同方向變化的商品。
張五常《科學說需求》並不科學文章作者:何全勝
天下有沒有“吉芬商品”?文章作者:劉正山
吉芬商品(Giffen Goods),經濟學中的一個名詞,它是指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某種商品的價格如果上升,消費者對其需求量反而增加的商品。一些學者認為天下不存在“吉芬商品”。我認為存在“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現象”,但不認為它違背了需求定律。汪丁丁、黃有光等先生將“事實”當成了“理論”。
2001年以來,中國經濟學界就需求定律(或需求法則)展開了一場爭論,參戰學者之多,討論時間之長,影響範圍之廣,較為罕見。至今,這場爭端並無結果,對於廣大讀者或經濟學界人士而言,還是一頭霧水:需求曲線是否必定向右下角傾斜?世界上到底有沒有“吉芬商品”?
張五常等先生堅持認為,需求曲線必定向下,現實世界不存在“吉芬商品”。黃有光、汪丁丁等先生則認為存在向上傾斜的需求曲線,認為存在“吉芬商品”。
“吉芬商品”是否存在,一直是經濟學上沒有解決的難題。即使在美國學術界,也一直存在爭論。如2001年華夏出版社出版的中譯本《經濟學的困惑與悖論》,就有專文討論這個問題,但依然沒有定論。在當前國內外的經濟學教科書上,“吉芬商品”都是作為需求定律的例外存在的。
在我看來,現實世界存在這樣一種現象:當學者們研究問題越深入,淺顯的問題越難把握。實際上,上述雙方乃至中外所有學者所爭論的問題,解決起來非常容易——他們在處理邏輯與現實的關係問題上出現了偏差。
從教科書上看,需求定律指的是,在其他條件不變時,需求價格與需求量呈反向變動關係。用坐標圖表示,如果用橫坐標表示需求量,縱坐標表示價格,那麼需求定律就可以表示成一條從左上角到右下角的曲線,就是“向右下傾斜”。
這個定律應該是很好理解的,但出問題的往往是我們最容易忽視的那個前提,即“其他條件不變”。這個前提很關鍵,之所以說“需求定律”,而不說是“需求公理”,就在於“定律”是有條件的,“公理”是無條件的。比如,幾何上有個公理,說的是“兩點之間,直線的距離最短”,這個描述之所以是“公理”,就是因為無論我們在北京還是紐約,在地球還是月球,這個規律都是成立的,不必去證明了。但定律就不一樣了,它必須依託一定的前提條件,沒有前提條件,得出的結論必然是錯的,比如牛頓定律,如果在極微觀和極宏觀的條件下,都不成立。所以,馬歇爾在1890年的《經濟學原理》第三章告誡我們:一切科學的學說無不暗含一些前提條件,但這種假設的因素在經濟規律中特別顯著。為什麼強調假設條件?他說,“經濟學說比其他任何科學的學說,更容易為那些沒有科學訓練和也許只是間接聽到而斷章取義的人所引用。”很多美國的經濟學教科書(如瓦爾特·尼科爾森的《微觀經濟學原理與應用》和范里安的《微觀經濟學》等)反覆強調注重“前提條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再看什麼是“吉芬商品”。英國學者羅伯特·吉芬19世紀在愛爾蘭觀察到一個現象:當土豆價格上漲的時候,人們消費更多的土豆。這個現象就是著名的“吉芬反論”或者“吉芬矛盾”,土豆這種商品就被稱為“吉芬商品”。單作一種現象而言,天底下到處都有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現象。譬如股票、外匯等,價格上漲,購買的數量會上升。但是,這類商品,是否與需求定律相悖?
下面分析“需求定律之爭”。如果其他條件都不變,則“價格與需求量呈反向變動關係”的說法百分百成立(鑒於各種教科書論證得很詳盡了,此不贅述)。但是,將該定律應用在實踐中,則需要考慮“其他條件”了。比如,用張五常先生在其連載的《經濟解釋》中的一個例子:如果大雨連天,雨傘的價格上升,而其需求量也增加了。從現象看,這顯然是與需求定律不容,這是否意味著需求定律是錯的呢?不是,因為我們還沒有考慮“其他條件”。張五常先生的這個解釋是正確的:“雨傘的需求量上升,不是因為其價格上升,而是因為連天大雨。”汪丁丁與黃有光二位先生的觀點,其實也沒有推翻需求定律,他們說的是考慮了“其他條件”后的情形。
(1)其他條件不變,則“價格與需求量呈反向變動關係”的描述可以被認為是鐵律;
(2)如果考慮其他條件,則價格上漲時,需求發生變化,反映在圖表上就是需求曲線的移動。上述“雨傘的需求量上升”的例子就是鐵證。同理,土豆價格上漲,需求量反而上升,是因為消費者收入較低,買不起其他食品,或者說,消費的主食因收入的限制而只好採用土豆,當土豆價格上漲時,他們預期價格還會漲,於是就去搶購了。其實,在中國短缺經濟時代,就存在商品價格上漲、百姓搶購的事實。在搶購商品的這些事例中,也是因為存在“其他條件”在變化的因素。從以上事例看,如果剔除“其他條件”,則這些產品的需求曲線必定向右下傾斜。但考慮“其他條件”后,整條需求曲線就向右移動了,也就是說已經不是同一條需求曲線了。而因為這個移動,需求量也就增加了,但這個增加並不是由於價格變動引起的(請注意,就每一條需求曲線而言,還是向右下傾斜的,但這同現實中出現的“價格上升,需求量也上升”現象在實質上並不矛盾)。當然,考慮了“其他條件”,並不等於推翻了需求定律。
“吉芬商品”爭論的原因是混淆了“意圖需求”和“實際需求”的區別
對於需求定律的“例外”情況--吉芬商品,引起了經濟學家激烈的爭論。其實,這些爭論的原因,是因為經濟學家忽略了“意圖需求”與“實際需求”(實際購買量)的區別。
這是因為,需求定律中的需求量是心理之量,是無法驗證的,需求定律作為一個心理規律,是無法推翻的(證偽)。而一些經濟學家通過實際觀察,發現一些物品會出現價格上漲、需求增加的現象,如投機品、奢侈品、吉芬物品等,因而這些經濟學家認為需求定律還有例外情況的存在,因此需求定律並不成立,爭論也由此產生。其實,這些經濟學家觀察到的是“實際需求”。
也就是說,一些經濟學家說的是:價格上漲,人們的“意圖需求”會減少。——這是A。
另一些經濟學家爭論的是:價格上漲,“實際需求”可能會增加,也可能會減少,如“吉芬物品、奢侈物品、投機物品”等。——這是B。
從上面A和B的區別可以看出,兩邊爭論的事情不是一件事情,而且都是成立的事情,A是心理規律,B是實際現象,這其實並不互相矛盾,因為人的心裡所想並不必然產生實際的行為。這也反映了人本身是一個內心和外在互相矛盾的動物,如有的人看見美女,明明是喜歡,卻羞紅了臉,不敢表達自己的“意願”,更不會有什麼行動。因此,A說“意圖需求”會減少,B說“實際需求”可能會增加,是不矛盾的,說的是兩件事情,而且是可以同時發生在一個人身上的兩件事情。
對於A來說,作為心理規律,大家是不會有什麼爭論,因為是無法驗證的。關鍵在於B,大家混淆了A與B的區別,直接拿B套用A,認為A就是B,“意圖需求”就是“實際需求”。顯然,經濟學家混淆了“心理”與“實際”的區別,這才是爭論的主要原因。
因此,僅僅A成立,這只是一個心理規律,這個規律對人們認識真實世界是沒有什麼幫助的,是沒有什麼實用意義的,人們真正需要知道的是現實中的B會怎麼樣。而且,由於A是無法驗證的,並且有些情況下B也是符合事實的,這就誤導了人們,認為B也總是成立的。由此可見,A成不成立對人們本身就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但卻會誤導人們,這是引起需求定律爭論的一個主要原因。
需求定律作為一個心理規律,是沒有錯的,也不會錯的,是無法證偽的,但這種“意圖”的理論根本沒有什麼實際應用價值,誤導作用卻很大,在實際應用中,經濟學家們卻有意無意的“忘掉了”這是“意圖”定律,而直接用於“實際”分析中了,把這種“意圖”等價於“實際”,因而在實際應用中更是混亂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