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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向陽
周口師範學院教師
孫向陽,男,漢,1966年4月生,商丘市柘城縣人,89檢察員,刑法學專業,現任職於商丘市人民檢察院。
1983年9月—1986年6月,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河南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
1993年9月—1996年6月,中山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學碩士;
2009年9月—2013年6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史學博士。
1985年7月—1992年9月,商丘市檢察院辦公室、法紀檢察科書記員;
1991年9月—1993年9月,睢縣尤吉屯鄉副鄉長、副書記;
1991年3月—1996年6月,廣東省嶺南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1992年9月—2003年9月,商丘市檢察院控申科、民行科、研究室副科長、主任;正科級、副處級檢察院;
2003年9月—2010年1月,夏邑縣檢察院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
2010年1月—2014年10月,商丘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檢察官。
出版學術著作一部,即《中國古代盜罪研究》,該書本書根據作者對於法律史專業的學習研究和長期從事司法實踐的感悟和體會,既以歷史研究的方法按照具體制度規則的縱向發展演變為線索,力圖呈現古代盜罪法律適用的客觀真實面貌;又據此基礎,以現代刑法犯罪論的體系框架和犯罪構成為指導,深入探求古代盜罪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具體構成,包括共犯、罪數、未完成階段、犯罪性質轉化等具體形態,以及死傷結果、持杖手段、特別累犯、臨時殺傷、因盜而奸等行為情節對於定罪量刑的重大影響。貢獻在於填補古代個罪犯罪構成的研究空白。
發表關於古代竊盜、強盜與現代盜竊、搶劫犯罪構成要素和犯罪形態的比較研究的系列文章,拓展現代刑法學的研究領域,開闢刑事法律史的研究新思路,揭示古代立法立法對於現代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借鑒意義。
工作中注重創新,樹立先進司法理念,理論指導實踐。1999年以《戚運啟等濫用職權案》的案例分析指導辦理了新刑法頒布后的全國首例人民警察濫用職權案。2003年親自起草並通過檢察系統第一個關於文明執法和執法人性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夏邑縣人民檢察院關於文明執法和執法人性化的指導意見》。2002年所撰寫的《開展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的做法》被最高檢察院在烏魯木齊召開的檢察委員會工作會議上作為經驗材料使用。2004年指導辦理夏邑縣公安局幹警姬祥等非法拘禁案,此案的查處使公安部下令在全國取消編外民警。
1、1998年04期《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刑
事法律意義》。
2、2000年03期《河北法學》,《論侵占罪》。
3、2000年在《檢察日報》發表調研文章《糧食系統違法犯罪情況的調查》。
4、2001年04期《河北法學》,《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係》。
5、2001年在《檢察日報》發表調研文章《司法不公的表現與形成》。
6、2001年05期《檢察實踐》,《民事抗訴的性質目的和原則》。
7、2007年05期《法商論叢》,《淺議南宋的遺囑繼承製度》。
8、2007年11期《法制與社會》,《和諧語境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研究》。
9、2008年01期《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和司法實踐》。
10、2008年04期《河南法學》,《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本體論透視》。
11、2008年度上卷《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刑事政策與犯罪評價模式》。
12、2008年12期《經濟與法》,《論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13、2009年03期《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受賄罪的重構》。
14、2012年06期《中國刑事法雜誌》,《唐律的共盜犯罪》。2012年11期《人大刊報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唐律的共盜犯罪》。
15、2012年12期《法學雜誌》,《試析古代盜罪的“取非其有”及其現代啟示》。
16、2012年12期《求索》,《中國古代盜罪犯罪對象研究》。
17、2013年03期《江蘇警官學院學報》,《唐律的盜罪侵犯形式及其犯罪構成》。
18、2013年06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於一家頻盜及一時而盜數家”的古代立法及其現代啟示》,
19、2013年12期《中國刑事法雜誌》,《從古代立法的“棄財拒捕”看現代刑法的“轉化搶劫”》。2014年5期《人大刊報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唐律的共盜犯罪》。
20、2013年《法律史評論》,四川大學出版社,《唐律<名例>對於盜罪的特別適用》。
作者孫向陽獨著:《中國古代盜罪研究》,40萬字,529頁,2013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1、1992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
2、2003年通過全國司法職業資格考試。
3、2004年全國高級檢察官選拔筆試成績第三名、面試和考察第三名。
4、2008年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幾年檢察機關成立三十周年大型電視連續劇《大愛無言》檢察顧問,並由所在檢察院協助拍攝。
5、多次承擔自學考試、電視大學、師範學院的民法、刑法和法律史的課程教授,檢察系統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巡迴輔導、市置多個單位的犯罪預防專題報告,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交流活動,以及黨校幹部培訓的法律專題講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