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

一種法律規定

犯罪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的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諸事實特徵。即罪構成的要素。蘇聯、中國等國刑法理論中的概念。在大陸法系刑法中,無此概念,與此相類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要件,而犯罪成立要件與構成要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參見“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構成”。在英美法系刑法中,也無此概念,與此相類似的概念是犯罪要件,參見“犯罪要件”。

內容


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為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內容。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內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法律規定,而不是具體事實。最初的構成要件理論曾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事實稱為具體的構成要件,但當今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稱謂混淆了法律規範與具體事實。以下所說的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或具體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而非具體事實。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所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構成犯罪必需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素);各個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構成因素)。簡而言之,若干因素組成一個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素的有機統一;各個要素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理論不發達,有的書上將犯罪構成和犯罪構成要素等同起來使用(即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要素,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要素,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有的書上表述的犯罪構成實質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條件。在讀書的時候要注意結合語境進行判斷。

分類


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分為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與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為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具體要件

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他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於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作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的較為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為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共同要件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 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關於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
(1)二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
(2)三要件說(老版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客體;
(3)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4)新理論: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由國家司法考試刑法出題組長、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刑法理論家、刑法改革權威專家、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兼博士生導師,張明楷教授提出。)

選擇要件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瀆職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又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並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時間、地點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犯罪,刑法規定必須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才能構成。

其他件說


四要件說

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從蘇聯學習過來的。是典型的社會主義法系的產物。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雖然存在陳舊、機械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說明某種犯罪危害了什麼樣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客體。犯罪總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殺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權,盜竊罪侵害了公私財物所有權,等等,諸如此類。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實質都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因此,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會關係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說明犯罪是在什麼樣的客觀條件下,用什麼樣的行為,使客體受到什麼樣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首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管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形式如何複雜或具體的危害結果表現形式如何,他們都是犯罪構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說明犯罪是由什麼樣的人所實施的要件,在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犯罪的主體情況儘管千差萬別,但作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處都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罪,也應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d.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的要件,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每種犯罪都必須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三要件說

三要件說是蘇聯理論,中國理論和德日理論的中和產物。
張明楷教授認為,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①犯罪客體實際上是保護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它屬於犯罪概念的內容。刑法第13條、笫420條明文在犯罪的一般概念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中說明了犯罪客體或法益。揭示犯罪的本質是犯罪概念的任務,而揭示犯罪本質,不僅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法益,而且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法益,否則就等於沒有揭示犯罪本質。在犯罪概念中研究法益,則有利於揭示犯罪的本質。
②犯罪客體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確定某種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麼法益,並不是由犯罪客體本身來解決;從法律上說,要通過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綜合反映出來的;從現實上說,要通過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的事實綜合反映出來。換言之,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必然出現犯罪客體,不可能出現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卻沒有客體的現象。
③犯罪客體與上述三個要件並不處於同一層次,犯罪客體是被反映、被說明的現象,而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都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侵犯的是何種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僅如此,法益實際上對確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具有決定性意義,將法益作為犯罪概念的內容而不作為構成要件,有利於以犯罪本質為指導解釋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
④主張犯罪客體不是要件,並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如上所述,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麼法益,是由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以及符合這些要件的事實綜合決定的;區分此罪與彼罪,關鍵在於分析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徵。如果離開主客觀方面的特徵,僅僅憑藉犯罪客體認定犯罪性質,難以甚至不可能達到目的。
⑤外國刑法將法益視為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沒有任何人認為刑法保護的法益是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關於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的觀點來自於前蘇聯,但是,其一,前蘇聯刑法學者中也有人(如布拉依寧)反對這種觀點。其二,前蘇聯刑法理論之所以認為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只是因為“每一個犯罪行為,無論它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永遠是侵犯一定的客體的行為。不侵犯任何東西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但是,任何犯罪都侵犯法益,並不等於法益本身是構成要件。例如,任何犯罪都違反刑法,但刑法本身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可見,將犯罪客體作為構成要件,實際上有偷換概念之嫌。其三,特拉伊寧本人在論述犯罪構成因素時,分別論述了“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他雖然論述了各種表明客觀方面、主體與主觀方面的因素,但他的確沒有論述哪些因素是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只是說明了犯罪客體的含義與作用。這正好說明,表明犯罪客體的因素來自其他構成要件,而不是其本身。其四,前蘇聯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之中后,使犯罪構成要件喪失了實質意義而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被當作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又在犯罪構成之外以其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認其犯罪性,於是,犯罪構成喪失了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的機能。
基於上述理由,張明楷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三階層說

隨著近年深入的研究,張明楷最終採取了德國日本刑法的觀點,採用犯罪構成三階層學說:即犯罪構成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違法性是闡述客觀要件以及排除客觀上犯罪構成事由的,有責性是闡述主觀要件以及排除主觀方面犯罪構成事由的。並在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全面採用。
在07年的《刑法學》第三版里,犯罪構成該當性大部分划入違法性,也就是客觀要件,小部分划入了有責性(主觀要件)
所以,到09年為止,張明楷的觀點一直是:犯罪構成是兩要件:違法性和有責性。(即主客觀要件)

客主要件

三要件說、四要件說里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根據犯罪構成要件本身的特點,犯罪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這些反映行為人事實特徵的特徵的構成內容。無論是犯罪構成具體要件、共同要件還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統稱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犯罪主體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動機、目的,稱之為犯罪的主觀要件。定罪必須堅持主、客觀要件相統一。那種只根據人的所謂犯罪思想,而不問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就予以定罪,稱之為主觀定罪,我國封建社會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觀歸罪”的典型。而只根據行為和行為的損害後果而不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就予以定罪的,稱之為客觀歸罪。古代刑法大都以結果論責任,而不問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客觀歸罪和主觀歸罪二者形式不同,實質一樣,都是極端的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反映,必然導致亂判濫罰,冤及無辜。而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堅持了主客觀相統一。因此,嚴格按犯罪構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發生客觀歸罪或主觀歸罪的錯誤。
三要件說里的犯罪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要件的概念:犯罪主體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實行犯罪行為的主體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主體要件由刑法明文規定。
犯罪主體要件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包括單位)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它與犯罪構成的其他要件密切聯繫。犯罪首先是一種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有行為人。但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就不能實施犯罪行為,至於動物、物體則更不待言。所以,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本身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就是犯罪主體要件。這一要件說明行為人是否存在實施行為和具有罪過的前提條件;不具備這一前提條件,就表明行為人不可能實施犯罪行為,不可能具有罪過心理。所以,犯罪主體要件,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條件。
犯罪主體要件與犯罪主體並非等同的概念。犯罪主體是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或單位)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就是犯罪主體,也不意味著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必然實施犯罪行為,而是說,只有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才可能實施犯罪;或者說,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其行為符合犯罪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時,才成為犯罪主體。在犯罪構成中作為要件研究的不是犯罪主體本身,而是犯罪主體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