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二周歲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021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註: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首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投放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物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針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對於實施最嚴重的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也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致殘,情節惡劣的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4、不滿12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5、1~3項規定的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7、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8、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9、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10、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1、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確定什麼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刑事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我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
一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三是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或者惡意補足年齡階段)。
四是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階段,其目的是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規定的犯罪年齡不但是科學的,而且是合理的。
相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相對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是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對這類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極其嚴苛,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
我國刑法第17條第5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裡說的專門矯治教育,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完全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已滿16周歲,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刑事審判中,通常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處理沒有多大關係,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年齡的準確認定則顯得尤為重要,這關係到對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等。
書證
書證包括戶籍證明、出生證、防疫保健卡、學籍卡等,這些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年齡的依據。但實踐中有時不能準確反映被告人的真實年齡,有些地區,特別是農村,由於戶籍管理不到位,醫院發放的出生證明不規範,有些父母為了孩子參軍、入學的方便,將孩子的年齡作相應地更改。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按公曆計算的,但在農村,有的父母為孩子申報戶口時未按規定報公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報農曆的出生日期,這就帶來了年齡認定上的差異。如何解決上述問題,一般來說,一個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記載的年齡是比較客觀真實的,因為一個人一旦出生,便建立起防保檔案,在什麼階段什麼時間進行防疫保健卡上會有如實的記載。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審理的一起盜竊案件中,被告人的戶籍管理卡出生日期是1984年10月,起訴認定的也是這個出生日期,庭審時,被告人自稱是1984年農曆10月生,查閱萬年曆,發現1984年農曆閏十月,如果被告人是后十月出生,則審理時未滿十八周歲。按照法律規定,審理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聘請的或指定的辯護人參加訴訟,后經休庭補充查證,根據相關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防保卡上記載的出生日期,認定被告人系1984年農曆閏十月後一個月出生,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保護。因此,在依據書證認定被告人年齡時,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異議,需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證人證言
在一些書證無法取得或書證存在瑕疵時,對被告人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認定。如在農村一些地方,由於計劃生育管理滯后,超計劃生育,孩子的戶口得不到落實,屬於“黑戶”。還有些地方人口流動頻繁,特別是搞船隻運輸的,常年在船上,戶口未及時申報,或他人代為申報,這樣,可能造成年齡認定的差異。因此,書證無法認定時,可以通過證人證言來認定。哪些證人的證言比較客觀真實,一般說來,接生人員、與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鄰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親戚的證言比較可靠,如果與其他證據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證據印證,可以採信。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證人證言均能證實被告人的年齡,應分析定之。如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自報一個出生日期,戶籍證明上又是一個出生日期,辯護人提交的證人證言又是一個出生日期。經調查,被告人是在家裡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父母稱申報戶口時為了入學方便將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關證人也證實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由於本案疑點較多,法官沒有輕意採信證人證言,而是通過調查與被告人同是鄰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發現與證人證言證實不符,后又調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證實被告人犯罪時實際年齡已滿十八周歲。所以在運用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時要綜合考慮,從而作出正確的評判。
鑒定結論
隨著現代先進科學技術的進步,根據一個人生長發育的特定規律,對一個人的年齡作出準確認定成為可能。常見的鑒定有骨齡的鑒定、牙齒的鑒定等。鑒定結論能否確定刑事責任年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複》作了如下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鑒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慎重處理。
處理原則
1、不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當認定其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涉及是否已滿十八周歲的,應當認定其未滿十八周歲。
3、雖未查清被告人準確出生日期或實施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時已滿十二周歲,已滿十四周歲,已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十八周歲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最新調整
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