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保證

完全保證

票據保證是指行為人在已發行的票據上進行保證文句的記載,完成簽名並將其交付持票人,從而表明對該票據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的行為。對票據金額全部承擔保證的,為完全保證。

簡介


按照保證的金額,可以將票據保證分為完全保證和部分保證兩類。對票據金額全部承擔保證的,為完全保證。

特徵


票據保證債務具有獨立性。
票據保證之債具有無因性。
票據保證之債與被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的主從關係。
票據保證是單方要式行為。票據保證僅憑保證人在票據上進行保證文句的記載及簽章,從而承擔保證責任,無須保證人與債權人的合意。

法律效力


票據保證的基本效力是擔保被保證的票據債務的履行,這是與一般的民事保證所共同具有的。除此之外,作為一種特殊之債,票據法還規定票據保證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票據保證債務具有不可分性。
票據保證債務與被保證債務具有同一性。
票據保證債務是法定的連帶保證債務。
票據保證人的抗辯權既不同於一般民事保證人的抗辯權,也不同於票據被保證人的抗辯權。票據保證人的抗辯權具有獨立性。票據保證人沒有拒絕清償抗辯權。票據保證人不享有檢索抗辯權。票據保證人的抗辯事由
票據保證人的代位權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保證中,票據保證人履行票據保證債務后,成為合法持票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此時的代位權與一般民事保證代位權有一定區別:第一,票據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之後,由票據債務人轉為票據債權人。第二,票據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之後,有權向被保證人或被保證人的一切前手進行追索。第三,在保證人對被保證人的前手進行追索時,該前手票據債務人可以提出票據債務存在瑕疵,被追索人為無行為能力等到的抗辯,但不能將其對被保證人的對人抗辯事由,對抗行使代位權的票據保證人,除非該前手記載“限制背書”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