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緝私
海上緝私
海上緝私,隸屬海關總署。主要負責稅收和防止違禁貿易發生,有一些小噸位的緝私船。
海關緝私人員有權檢查有走私嫌疑的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查問隨船人員;查閱、封存或暫扣船舶運輸的各類單證、運輸貨物的有關單證、隨船人員個人證件、船舶航行資料、日誌及通信文件、往來電文等;封閉導航及通信設備;對涉嫌走私的船舶、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扣留;對逃逸的走私嫌疑船舶,海關緝私艇可連續追緝至公海。
1、緝私艇發現走私嫌疑船舶並靠近準備登船檢查時,應發出明確停航受檢信號、指令,同時表明身份,並確認對方知悉。對拒不停船的,可以採取強行登船等措施或按規定使用武器。
2、檢查走私嫌疑船舶時需兩名或兩名以上緝私人員共同進行。登上被檢查船隻后,應首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要求船方配合檢查。船方應派員在場配合檢查,並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單證、資料等。
3、檢查走私嫌疑船舶時,被檢查船船長應在海關緝私人員的監控下測定船位並標於對方的海圖上,由其簽名並簽注時間后,封存其海圖、航海日誌及通信文件和往來電文等。海關緝私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由被檢查船舶負責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應予註明。
4、海關緝私部門有權將有走私嫌疑的船舶押解回緝私基地作進一步調查。被押解的船方人員應配合海關緝私人員把船舶安全駛至指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