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單

批單

批單亦稱“批改單”或“背書”。是指為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人所出立的補充書面證明。保險單出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有權通過協議更改保險合同的內容。通常提出批單要求的多是被保險一方。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如更改險別、戶名、地址、運輸工具的名稱、保險期限、保險金額,轉讓保險權益等,均需保險人出立批單。批單可以是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註,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張變更合同內容的單證。保險單經過批註的事項,以批單所規定內容為準。

簡介


概念

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一種是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批註,另一種就是在保單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
在保險合同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單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

法律規定

《保險法》(2009年修訂)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