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營養學會
浙江省營養學會
浙江省營養學會,成立於1989年9月,主管部門是浙江省科協。
浙江省營養學會,掛靠在浙江大學、日常工作場所為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浙江省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省一級學術性社會團體。
學會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科技工作者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諮詢服務、廠會協作、科技培訓等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營養科技界的聯繫與交流,從而達到促進營養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普及,提高營養科技工作者的素質,為增強人民體質服務的目的。
學會成立以來嚴格遵循章程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先後參與籌辦“第六屆世界臨床營養學術大會”、“國際營養科學聯盟第八屆臨床營養學大會暨第五屆亞太臨床營養大會”、“國際營養與食品高層論壇”“亨氏國際營養聯合大會”等五次國際性大型學術會議;先後承辦了“營養與腫瘤”、“老年營養”、“營養與保健食品研討會”等近十次國內學術會議;主辦了18屆全省性的營養學術會議;成功舉辦並完成了省一級“學術論壇”與“沙龍”等共十多個項目,與江蘇、上海營養學會召開了四屆“長三角營養科技論壇”均取得了良好的業績和重大的社會影響。學會十分重視科普宣教工作,積極開展科普活動,每年都積極參與舉辦4-5場大型的頗有影響力的科普講座與諮詢活動,累計科普講座已近千場,聽眾達幾十萬人次。發放科普資料(小冊子)三十多萬份。學會還舉辦全國性及省級專業知識更新班,培訓專業人員三千餘人次。同時配合總會積極開展營養師培訓工作,已有近300名學生獲得了中國營養學會水平專業證書。學會還積極開展“廠會協作”工作,成績突出被省科協列為試點曾被作為典型事例上報中國科協。學會十分重視組織建設與發展,現有會員880名,都是各地區、各行業從事營養教學科研,醫學及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專業骨幹均作出了不菲的成績。學會現設有臨床營養、營養與保健食品及學生營養與健康三個專業委員會及組織、科普,諮詢服務等五個工作委員會。學會有健全的理事會制度,每年召開3-4理事會議及4-5次常務理事會,民主辦會,重大工作與決定均由理事會討論貫徹進行。
由於學會成立以來一直努力工作,不斷發展,被省科協列為“五個一工程”的示範試點學會之一,先後被評為“省級先進學會”“省級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先進社團”等十餘項榮譽稱號。共有五次被中國科協評上“全國星級學會”並出席經驗交流大會。
學會第1-3屆理事會理事長:朱壽民 教授(浙江大學)
學會第 4 屆理事會理事長:丁鋼強 主任醫師(浙江省疾控中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浙江省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Nutrition Society,縮寫為ZJNS。
第二條 性質
浙江省營養學會是全省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組織;是浙江省科協的組成部分,受浙江省科協領導,遵守省科協的章程和省級學會組織通則。業務上受中國營養學會指導。
第三條 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科技工作者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促進營養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提高營養科技工作者的素質,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本會的辦事機構掛靠在浙江大學醫學院。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88號。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郵政編碼為31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學術活動,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科技進步。
(二)普及營養科技知識,傳播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三)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四)組織評選、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技人才;
(五)組織營養科技工作者獻計獻策,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職稱)任職資格評審等;
(六)積極開展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依法興辦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實體;
(八)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九)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學會的優秀工作人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體條件:
1.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營養師、醫師、助教、助理工程師、實習研究員等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營養科學技術工作的科技人員;
(2)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在科研、生產、教學單位以及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一年(專科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3)非高等學校畢業,但長期從事營養科學技術工作,具有相當水平者;
(4)對營養科學技術有較大的創造發展,或在生產實踐、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就的其他工作崗位的人士;
(5)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人士。
2.團體會員
凡營養食品工業企事業、科研、教學等與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及願意參加學會活動的單位均可向我學會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個人會員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團體會員由單位直接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各類會員批准入會後由學會發給入會證明(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惠取得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遵守學會章程;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提供資助和捐贈;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學術交流、科普、諮詢等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經本會通知提示后一年內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知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向省科協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名額的分配及產生由上屆理事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人選應是本會會員中學術水平較高,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營養食品企業家,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有關領導。團體會員單位理事候選人由單位推薦。理事會理事應採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或通訊選舉產生。其任期至下屆理事會改選完成為止。理事在任期內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經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更換和增補理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學會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十一)向中國營養學會推薦資深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職責:
(一)完成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的任務;
(二)積極參加學會的各項活動,為學會的發展和開拓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熱情幫助和支持及指導當地開展營養專業的各項工作;
(四)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由理事長召集,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營養科技工作者或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由有聲望的專家或企事業單位在職領導擔任,連任不得超過三屆,隔屆可重新當選。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理事長可以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特殊情況下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也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省科協和掛靠單位撥款;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