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禁漁期制度
珠江禁漁期制度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決定自2011年起在珠江水域實行禁漁期制度。珠江禁漁期制度由農業部統一部署,珠江流域6省(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2010年10月21日,農業部印發《關於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的通知》,並以農業部通告形式向社會發布。
《通知》規定,禁漁水域範圍包括珠江在江西、湖南、廣東、廣西、貴州和雲南六省(區)的幹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禁漁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12時至6月1日12時。禁止作業方式為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範圍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通知》要求,珠江流域6省(區)各級政府和漁業部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做好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執法管理,妥善解決好禁漁期間困難漁民的生活問題。
珠江禁漁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