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
禁止或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
禁漁期(Fishing period)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我國的漁業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這項制度。按照我國《漁業法》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禁漁期是指在規定水域內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撈某種漁業資源或某類作業方式進行生產的時期。是保護漁業資源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和禁漁區的性質相同,只是禁漁區是對水域加以限制,禁漁期是對時間加以限制。
禁漁期是指為保護漁業資源而規定禁止捕撈的期限。通常對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及其重要的洄遊通道等漁業水域,通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及國際漁業協定等形式,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禁止捕撈。它與禁漁區的作用近似。在中國,禁漁期與禁漁區的規定往往同時並用,即在一定時期內在劃定水域內禁止捕撈。如中國政府對呂泗漁場規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為禁止捕撈大黃魚和小黃魚的禁漁期;中國沿海近岸幼魚出現高峰季節對定置張網實行不得少於兩個月的禁漁期等。在內陸水域的魚類繁殖或越冬季節,也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禁漁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漁和冬季禁漁兩種。
實施禁漁期的規定,也是增殖漁業資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規定在幼魚生長階段的一定時期禁止捕撈,還有利於提高水產品的質量,增加漁業產值。
禁漁期是指禁止漁業捕撈生產的時期。禁漁期是世界各國通常採用的漁業管理、保護水產資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一般是在漁業保護區內養護重要經濟水產動物的產卵場、越冬場、產卵洄遊、幼體集中分佈的水域以及藻類自然繁殖的水域的措施。由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令或國際間的漁業協定,確定禁止捕撈作業的時間,如有違反,應受到處罰。例如中國國務院於1981年7月9日決定設立的大黃魚幼魚保護區,每年1、2月份禁止機動底拖網漁船在該區內進行捕撈作業。《中、日漁業協定》中規定的第一休漁區,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禁止在該區內從事機輪拖網作業。
中國在夏商時代就有“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的規定,周代又有“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的規定。以後各朝代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世界各國先後制訂或簽署的一些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法律、條例、國際條約、保護大綱、實施細則等,對禁漁期也作了明確規定。採取禁漁期這一保護措施,是以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資源數量有限和生態系統的支持能力有限為依據的,是為了保證這些水產資源延綿不絕。
禁漁期的規定對漁業資源的保護起了良好作用。禁漁期的具體劃定根據目的不同而不同。親體是捕撈資源的基礎,過少必然對後備資源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一般規定親體進入產卵期後為禁捕期。稚、幼魚是捕撈資源的補充來源,成熟后構成補充群體,是捕撈豐歉的決定因素,因此多將幼魚在某水域分佈的時間定為該水域的禁漁期。國際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鄰水域對某些捕撈對象,如鯨類、堪察加蟹等,在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上定有多種不同形式的禁漁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79年 2月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中有禁漁期的規定,農牧漁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各海區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還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如規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青魚(鯡)禁漁期,6月20日至8月20日為毛蚶禁漁期,7月10日至9月10日為黃海沿岸建網、壇網、闖網、袖網定置漁具禁漁期,4月15日至5月31日為淡水湖區與水庫禁漁期,海南島臨高縣臨高角至東方縣八所港20米水深以內海域禁漁期為3月1日至6月30日等。
2021年4月1日12時起,黃河進入全域禁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