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區

禁止或限制捕撈作業的水域

禁漁區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撈生產或禁止部分作業方式進行捕撈的水域,為保護某些重要的經濟魚類、蝦蟹類或其他水生經濟動植物資源,在其產卵繁殖、幼魚生長期、索餌育肥和越冬洄遊季節所劃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活動的水域。

內容簡介


禁漁區是指為保護我國漁業資源、海域生態環境和海上生產活動,所劃定的禁止一切捕撈生產活動或某類漁具作業的水域。有的由國家以法律形式作出規定;有的由各級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按有關法律條款,以條例、命令、通告、實施細則等形式作出規定。
通常在劃定禁漁區的同時,相應規定一定的禁漁期和禁漁具。如在某一水域範圍內全年或某一段時間內禁止捕撈,或禁止捕撈某些種類(或某種規格的魚類),或禁止使用某種漁具作業等。

發展歷史

近代世界各國也多重視禁漁區的設置,蘇聯英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參加的1948年生效的《國際捕鯨公約》就作了禁漁區的規定。
日本政府在1909年對其沿岸水域有機輪拖網禁漁區的規定。
1955年,中國國務院頒布了渤海黃海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對合理利用漁業資源,妥善安排各種漁業,減少漁業糾紛、維護近海資源等都起到良好作用。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許多沿海國家為保護其近海漁業資源,相繼設置了不同類型的禁漁區(如專屬漁區、200海里經濟區等),對進入禁漁區捕撈的外國漁船頒發許可證,規定捕撈的時間、種類,使用的漁具和捕撈量的限額,違者處以罰款或扣留漁船等。

目的和作用


為了調整漁撈結構,減輕捕撈壓力,保護水產資源,並對各種作業類型作合理安排,既維護了漁業資源的穩定,又照顧了低效漁業的生產。
保護魚類資源或其他水生經濟動物正常產卵、繁殖、幼體成長、越冬及維持其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一般通過國家和地方政府發布法令,或通過國際的漁業協定規定實施。

設置原則


禁漁區往往被設置來保護處於特別脆弱的時期和區域的資源種群,包括避免質量和規格尚不符合市場需求的魚類被捕獲上岸和(或)幼魚被過早地捕獲。對幼魚和成魚生活於不同區域的漁業,禁漁區制度可有效限定魚被捕獲的最小規格。例如,為保護生活於其中的幼魚,漁業管理機關往往禁止在海灣和河口而只允許在遠離海岸的水域捕魚。對於快速生長種類,通過短期限制捕撈,禁漁期制度也可以有效限定魚被捕獲的最小規格。

主要內容


在某一定水域全面禁止捕撈,或禁止使用某種工具捕撈,或禁捕某種對象,如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呂泗大小黃魚禁漁區、印度洋禁捕區(禁止商業性捕鯨)等。禁捕範圍為經緯度標出的各點的聯線。全面禁漁區類似自然保護區,是對某個區域生物及其環境全面加以保護,一律不準作經濟目的的使用。
禁漁區是特定的保護水產資源繁殖的水域。禁漁區的各個水域,特別是沿岸40米以內的淺水區域,是眾多陸上河流的入海口,水質肥沃,餌料豐富,是多種經濟魚蝦的繁殖場和幼體肥育區,生殖季節中又是生殖群體的密集區。在這些地區禁止捕撈或禁止某種高效漁具漁法作業或禁捕某種趨向衰落的種類,對於保護並提高漁業資源的再生產能力,維護漁業生態平衡,建立良好的漁業生態循環體系都有重大意義。作出並嚴格實施禁漁區的規定,將起到維護“漁業資源搖籃”的作用。中國戰國時代《孟子》上就有“網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的說法。

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於1979年2月10日由國務院頒布實行,共8章20條。屬於行政法規,目的在於對水產資源的繁殖進行保護。
第七條
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應當合理規定禁漁區、禁漁期,分別不同情況,禁止全部作業,或限制作業的種類和某些作業的漁具數量。
第八條
凡是魚、蟹等產卵洄遊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斷河面攔捕,應當留出一定寬度的通道,以保證足夠數量的親體上溯或降河產卵繁殖。更不準在閘口攔捕魚、蟹幼體和產卵洄遊的親體,必要時應當規定禁漁期。因養殖生產需要而捕撈魚苗蟹苗者,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水產部門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時間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