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機構
負責本國行政事務的政府機關
日本行政機構是日本負責國家行政事務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各政府機關,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外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外局(委員會、廳)。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作為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另外一種定義,則是直接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日本的行政機構是由明治維新后在中央政府實行的太政官制(見日本政治制度)演變而來的。中央行政機構(內閣)根據天皇的敕令建立,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屬於天皇,而不屬於內閣。內閣下屬行政機構稱為“省”。20世紀30年代以來,為適應日本帝國主義對外擴張的需要,內閣下屬各省的行政機構有過若干變動。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廢除了天皇集權制的敕令內閣,實行議會內閣制。日本行政機構根據國際協議的規定和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進行過多次改革。1952~1953年確立了現行日本行政機構的雛型。
日本行政機構由中央行政機構和地方行政機構組成。
日本內閣府
內閣機構
內閣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輔助總理大臣,協助內閣工作,承上啟下,審理有關提交內閣進行決策的事項。內閣機構包括:
內閣官房,即政府辦公廳,是內閣執行行政事務的主要助手,主管內閣的日常事務,調查、搜集國內外情報,研究審議內外政策,為內閣決策提供根據。內閣官房長官由總理大臣任命,是內閣中掌握實權的人物。下設有參事官室、審議官和調查官室。
內閣法制局,是內閣的法律顧問和諮詢機關,主要負責審查有關法律案、政令案、條約案,並向內閣申述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法制的事項。法制局長官雖然不是內閣成員,但可以出席內閣所有會議,發揮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協助內閣管理人事行政的獨立性機構,負責主持國家公務人員的考試、晉陞、任免,決定其職別、薪俸等事項。人事官不受內閣更迭的影響,保護相對穩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組成人事會議,下設事務總局,專管人事院的業務工作。
安全保障會議,是內閣總理大臣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諮詢機構,實際上是日本國防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包括內閣總理大臣(擔任議長)、副總理大臣、外務大臣、大藏大臣、防衛廳長官、經濟企劃廳長官和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等。
內閣府機構
內閣府(日語:內閣府/ないかくふ)是日本內閣機關之一,除了處理內閣總理大臣主管的政務之外,還負有協助內閣制定與調整政策以強化內閣機能的功能。其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總理府。2001年實施中央省廳再編時,為了強化內閣各機關之間的橫向溝通以使整個內閣的政策得以統一,2001年1月6日將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總務廳、科學技術廳、國土廳併入總理府,改組為今日的內閣府。其首長為內閣總理大臣。
內閣府下設機關包括:宮內廳;公正交易委員會;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金融廳;消費者廳
中央省廳
中央11個行政省。它們是中央行政機構的主體。各行政省都設有大臣、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和大臣秘書官等職位。各省均設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1個省是:
上述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分省、局、課三個層次,個別行政省在局與課之間加設部一層。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設置:內部部局;外局,即直屬機構,通常稱為廳;附屬機構,如研究所、技術院校;諮詢機構,如審議會,審查會;地方分支機構。各行政省、廳只設長官、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設政務次官 2人。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和委員5~7人,不設副職。
日本地方政府採取地方自治形式,統稱為地方自治體。日本地方行政機構,有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個縣。它們的辦事機構稱為廳,行政首長稱為知事。每個都、道、府、縣下設若干市、町、村。市的辦事機構稱役所,町、村的辦事機構稱役場(公所),行政首長稱市長、町長、村長。
主要有:①適應國家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政府廣泛干預經濟事務,具有經濟職能的行政機構增多,但同時注意機構精幹,充分發揮機構職能的作用。②實現了行政機構的制度化、法律化。遵循新憲法原則制定的《內閣法》、《國家行政組織法》和各省廳《設置法》等一系列行政組織法規,明確規定日本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許可權。政府各部門人數由法律限定,機構編製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門官員人數也由法律規定。③防衛廳實行文官制,由文職人員控制軍事首腦機關,與戰前迥然不同。④存在機構膨脹、開支過大的現象,加重了財政負擔。日本的內閣不斷提出通過行政改革,對國家行政機構和規模實行“縮減型整編”,強調“簡便化”、“合理化”、“效率化”。⑤日本的地方政府具有雙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機構,又是中央政府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