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債券
應付債券
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應付債券就是企業在記賬時的一個會計科目,即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到期時應付錢給持有債券的人(包括本錢和利息)。
應付債券是指企業為籌集長期資金而實際發行的債券及應付的利息,它是企業籌集長期資金的一種重要方式。企業發行債券的價格受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影響較大,一般情況下,企業可以按面值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債券。
債券發行有面值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情況。企業應設置“應付債券”科目,並在該科目下設置“債券面值”、“債券溢價”、“債券折價”、“應計利息”等明細科目,核算應付債券發行、計提利息、還本付息等情況。
企業按面值發行債券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券票面金額,貸記“應付債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額的,還應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對於按面值發行的債券,在每期採用票面利率計提利息時,應當按照與長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則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借記“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其中,對於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其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通過“應付利息”科目核算,對於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其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通過“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核算。應付債券按(實際利率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異較小時也可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按照與長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則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長期債券到期,企業支付債券本息時,借記“應付債券——面值”和“應付債券——應計利息”、“應付利息”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長期資金:
發行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短期債券,應當另設“2112 應付短期債券”科目核算。
具體會計處理過程:
1、企業按面值發行債券: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本金
2、計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3、債券還本計息:
借:應付債券——面值
——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
企業發行債券時,如果發行費用大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額,根據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用途,屬於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屬於其他用途的,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如果發行費用小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后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於計提利息時攤銷。
其他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比照長期借款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辦理。
企業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屆滿目應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當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
三、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債券面值;
(二)債券溢價;
(三)債券折價;
(四)應計利息。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2006)的要求:“2502 應付債券”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等進行明細核算。較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 前)有關“應付債券”科目的核算,新準則將原“債券溢價”與“債券折價”兩個明細科目予以合併為一個“利息調整”明細科目,並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