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複審
根據商標法條例第28條的規定所實施的條例
《商標駁回複審》是根據商標法條例第28條的規定所實施的條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商標註冊複審案件、商標異議複審案件和商標撤銷複審案件。
一、商標複審申請概述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註冊複審案件、商標異議複審案件和商標撤銷複審案件。
(1)商標駁回複審: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
(2)商標異議複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3)商標撤銷複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註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二、商標複審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1、商標審查員在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時存在主觀性,也僅能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件進行商標審查;
2、申請人在申請駁回複審時,可以提供證據材料來證明自己的觀點;
3、《商標審查標準》適用於大多數商標的普遍情況,但是無法囊括所有的情況,不適用於每一個商標的特殊情況;而且《商標審查標準》也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有所改變;
4、保留商標註冊的在先申請權利。商標被駁回后如果不申請複審,複審期限過後,商標的在先申請權將歸於無效;
5、充分的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避免他人在後註冊成功后自己不能使用。
6、商標由被駁回到商標做駁回複審程序做完,有約一年的時間,可以為商標申請人挽回一些前期投入,將損失降到最低。
7、商標自己經營使用了一年左右,加上申請之前使用的時間,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和影響,可以通過駁回複審,取得商標的所有權。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繳納延期請求費。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回蓋公章)
2、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業簡介
4、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複印件
7、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複印件
8、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商標駁回複審分兩步。
第一步:前期文件遞交。商標法明確規定在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書十五日內進行複審答辯,所以要先提交前期的材料。
第二步:商標使用證據材料補充。
① 補充材料:在前期文件遞交后的三個月內,要商標使用證據補充材料郵寄到商標評審委員會。
② 正式受理、評審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材料之後,會給到一份商標駁回複審的受理通知書。
③ 商標公告:評審認為商標的駁回理由不充分,就會准予發證,進行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1、商標複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複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註的日期順延15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複審申請的日期上溯15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複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
2、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複審申請,共複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註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註的日期起算。
3、當事人申請商標複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
4、由於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複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複審書件時一併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