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藥行業協會
廣東省醫藥行業協會
廣東省醫藥行業協會於2001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是由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醫藥行業企業包括化學原料葯及製劑、生物藥品、醫療器械、中成藥、中藥材、中藥飲片、衛生材料、製藥機械、藥用包裝材料(容器)等生產及流通企業等單位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醫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GPPA。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醫藥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作用,大力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協助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廣東建設中醫藥強省和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為政府、為企業、為社會提供推動醫藥行業健康發展的服務和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是本協會最基本的宗旨。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三育路三寓賓館春暉樓13樓,郵政編碼:51006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藥產業結構、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就我省醫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法規等問題向省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企業提供論證諮詢服務。
(二) 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 研究並指導本行業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開展行業內企業質量管理、誠信經營、科技進步、創新成果和產品質量的評價認定工作;組織評選本行業中做出成績的單位與個人,並予以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建議政府或相關部門給予獎勵。
(五)建立健全藥品安全預警機制,提高藥品質量水平,保障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六)參與或經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制定藥品類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組織藥品類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
(七)經授權或委託參與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資質審查工作。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
(九)經授權或委託,組織開展行業科技成果、新產品鑒定,推廣優秀科技成果,推動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促進醫藥產業的發展。
(十)組織同行議價,防止不正當競爭。
(十一)建立行業自律的長效機制,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規範會員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條件,維護市場秩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促進會員誠信生產和經營。
(十二)經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建立統計調查制度,採集統計數據,發布行業信息;整理和分析統計資料,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並提交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報告。
(十三)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論壇等活動,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發展企業文化;舉辦各類培訓,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了解掌握製藥工藝技術、質量管理等知識,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十四)經有關部門授權,承擔廣東省嶺南中藥文化遺產論證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負責廣東省中藥文化遺產的認定和項目保護的具體工作,制定我省中藥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劃。
(十五)加強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組織之間的聯繫,開展國內外經貿交流活動,組織產品的展覽、展銷、展示,參與藥品(醫療器械)市場建設,不斷開拓市場;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產業的外向發展。
(十六)編輯出版、發行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醫藥行業的先進理論、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認真辦好協會主辦的《南方食品醫藥網》,使之成為廣東醫藥產業的權威宣傳媒體。
(十七)發展醫藥行業公益事業,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行業服務的實力。
(十八)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醫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依規定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積極向協會提供本行業、本企業的生產、技術、市場信息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50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30萬元;
(三)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65-13萬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35-7萬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2-4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牌匾。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與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由會員推薦和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代表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必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常務副會長與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對外發布新聞和公告。
(四)主持協會全面工作的專職常務副會長根據會長授權行使會長職權,並根據秘書長建議,決定協會秘書處及各直屬單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人事任免、聘用及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會長(常務副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副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的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利息;
(六)所辦實體上繳的管理費用及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同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有其它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