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

湖北省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

李忠,男,漢族,1964年7月出生,湖北公安人,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北省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8年4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免去李忠的武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2018年8月22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履歷


李忠
李忠
1981年09月,在武漢鋼鐵學院(現武漢科技大學)採選系學習。
1985年07月,任湖北省江陵縣朱場鄉黨委委員、副鄉長。
1987年09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糧食局人保科幹事、飼料公司副經理、中心糧店副書記、書記。
1993年4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委辦公室督查科科長。
1994年12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建設鄉黨委副書記。
1996年11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建設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7年10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副區長。
1997年11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1996年9月至1999年6月,武漢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
2000年12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委副書記(其間:2001年09月至2002年04月,武漢大學英語培訓班學習,2002年05月至2002年11月,美國紐約州大學布法羅學院城市建設與管理研討班學習、班長)。
2004年10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委副書記、副區長(正區級)。
2005年11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5年12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年08月,任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7年01月,任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09月,任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委書記。
2012年09月,任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副市級)。
2014年12月,任湖北省武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工委副書記,漢南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區長。
2016.09—2016.12武漢市委委員,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工委副書記,漢南區委副書記,漢南區政府區長。
2016.12—2017.08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8.08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任免信息


2014年12月17日,漢南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第19次會議,李忠任漢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理區長。
2014年12月25日,漢南區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順利閉幕。會議上,市委委員、武漢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漢南區政府代區長李忠全票當選為漢南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7年2月1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李忠當選武漢市十四屆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8年4月27日上午,武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人事任免事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免去李忠的武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人物事件


予以誡勉

李忠
李忠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4月14日將督察發現的18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湖北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其中,武漢市違反《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放寬湖泊保護標準,在編製及批准實施湖泊“三線一路”規劃時未嚴格落實藍線保護範圍,造成湯遜湖、官蓮湖、朱山湖等應予保護的部分水域被劃出保護範圍,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時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予以誡勉。

違紀被查

2018年2月,湖北省紀委監委消息: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22日,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忠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堵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對方財物。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忘卻初心,私慾膨脹,紀律和法律底線全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