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政府機關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4月22日掛牌辦公,內設政治部、辦公室、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賠償辦、執行局、立案庭、審監庭、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鑒定技術處、監察室、司法警察支隊等16個職能部門。現有幹警73人,法律本科以上佔86.7%,碩士研究生和在讀研究生10人。

2013年11月26日,河南省委、省政府印發了《河南省深化省直管縣體制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從2014年1月1日起,對鞏義市、蘭考縣汝州市滑縣長垣縣鄧州市永城市、固始縣、鹿邑縣、新蔡縣等10個縣(市)全面實行由省直接管理縣的體制。

此次深化改革的主要內容是調整黨委體制、人大體制、政協體制、法院和檢察院體制、群團體制。在法院、檢察院體制調整方面: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河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濟源市、蘭考縣、滑縣、長垣縣。河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管理。

主要職責


(一)審判法律、法令規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審判對下級法院判決和裁定提出上訴和抗訴的案件。
(三)受理不服該院、下級法院裁判生效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四)下級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五)審判由河南省檢察院濟源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六)依法對下級法院行使案件管轄權。
(七)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九)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領導監督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一)領導全市法院法警工作。
(十二)領導全市法院監察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法院系統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建設。
(十四)負責該院及全市法院系統法制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
(十五)對全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員;領導該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六)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司法建議;開展與工作相關的調查研究和指導協調工作。
(十七)承辦其他應由該院負責的工作。
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部門職能


(一)辦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裝備處)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
2、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市委等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3、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該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和市綜治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工作;負責各類信息的編髮、報送和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工作。
4、負責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
5、負責該院和全市法院系統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下級法院指導工作;負責該院督導員的聯絡工作;負責院機關保衛、外事、接待、文印和報刊、圖書資料管理工作。
6、負責院總值班、院印章管理、傳達收發和院內設機構印章刻制工作。
7、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對下級法院指導工作。
8、負責院黨組文件處理和黨政文件、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負責院機關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
9、負責全院調查研究工作。
10、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1、負責對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等進行調查研究,協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制定有關文件。
12、負責該院及下級法院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
13、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14、管理該院各項經費、裝備和國有資產,負責該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包括戶口、辦公用品、服裝),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15、負責該院(含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16、負責車輛購置工作。
17、監督指導下級法院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18、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9、負責中院機關後勤服務保障、車輛使用管理工作,認真履行服務合同。
20、負責辦公樓、審判庭、家屬樓的水、電、曖供給(包括修繕),辦公用具的維修工作。
21、管理好機關交其使用的國有資產,使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22、負責院聘用工的管理使用工作,並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23、負責中院機關、審判庭、家屬院美化和環境衛生工作。
24、負責中院召開的各種會議的生活保障服務工作。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逐步增強自給能力。
25、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部(機關黨委、老幹部工作處)
1、負責該院機構及人員編製工作;負責該院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獎勵、工資福利、出國政審、退休審批等工作;負責辦理市委、院黨組管理的幹部職務任免及工資、待遇、退休人員的報批工作。
2、管理院機關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採集以及各項人事制度的貫徹實施;承擔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有關幹部的任免管理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職稱評定報批管理工作。
3、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製管理工作。
4、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協助地方黨委加強基層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5、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
6、研究、制定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審定法官年度培訓計劃。
7、依據《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及報批等工作。
8、負責該院及全市法院系統的法制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法院系統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工作。
9、負責該院機關黨委工作和離退休幹部工作。
10、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立案庭(審判監督庭)
1、對該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申訴立案。其中,對該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檢察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對不服基層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該院裁判生效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基層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及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案件(不含知識產權)。
4、處理非訴來信來訪;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辦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5、對該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排期開庭,法律文書送達。
6、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7、審查處理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該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複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
8、審判檢察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9、監督指導下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少年案件審判庭)
1、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
2、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
3、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審批下級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4、指導全市少年法庭工作。
5、辦理該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
6、監督指導下級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辦理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案件,審批下級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3、辦理申請複議案件及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4、指導人民法庭工作;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民事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審批下級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3、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及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4、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民事審判工作。
(七)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法院裁判生效的行政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中級法院裁判生效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判檢察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判生效提出抗訴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5、辦理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下級法院行政審判工作。
6、依法辦理應由該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7、監督指導下級法院國家賠償工作。
(八)執行局(司法警察支隊)
1、領導、監督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2、執行該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3、辦理當事人對基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該院申請複議的案件。
4、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下級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5、協調處理法院系統之間在跨市、縣(市)區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基層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的案件。
6、組織全市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負責處理委託執行工作事宜。
7、審批下級法院申請延長執行審限案件。
8、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協調轄區內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9、負責該院法庭警衛、維護審判秩序,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10、執行死刑。執行傳喚、拘留、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
11、參與執行工作事宜。
12、負責維護機關的安全和秩序,領導、監督下級法院的司法警察業務工作。
13、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監察室(暫不單設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1、領導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2、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3、協助法院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法院系統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4、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該院和監督全市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
5、調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根據許可權作出行政處分等決定。
6、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7、制定監察和廉政建設工作的規章制度。
8、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