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司

宋官署名吏員職稱

宋官署名吏員職稱,經辦案牘等事。《宋史·職官志》所載群牧司與臨安府吏員皆有押司官,其名為官而實為吏。例如:在《水滸傳》經常提到宋江,當地百姓稱呼宋江為宋押司,因為宋江在鄆城縣縣衙當文書一職。

官職位簡介


陳茂同徠在其所著《歷代官職沿革·宋朝(下)》中,把官職分為官和吏兩大類,押司屬於吏。由於官數量有限,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需要增加人手,故增加吏一職,如衙役。在州和縣衙內都有押司一職,主要是招募而來,也有經受差遣的。宋朝的吏主要是經手稅賦徵收或者處理獄訟,押司應該是負責案卷整理工作或文秘工作的小吏,但級別不好說,因為州政府也有押司一職,宋朝和明朝的刑部也有押司一職。一般一個縣有8個押司。如《水滸傳》中,宋江在上梁山之前擔任的就是鄆城縣押司。
押司是衙門裡的書吏,也就是書寫文書的人員。他們雖然被士大夫階層看不起,但畢竟屬於官吏階層,而且衙門中的書吏要比官多,他們代表官府同百姓打交道,因此與百姓接觸的多,影響不容小視。他們也享有免役的特權。在穿戴上,他們可以穿長衫(雖然只能是黑色),和秀才一樣可以結一根長長的儒絛衣帶,腳蹬靴子;而普通百姓只能穿短衫,蹬高幫鞋。更重要的是,書吏同時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可以滿足部分人的權勢慾望。再者是歷代法制都允許書吏在供職一定年限后,經過考核,證實在職內沒有過錯,就可以得到升級為官的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