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條格》,公元1346年頒行,系增刪《大元通制》而成。這些法律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鬥爭,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確認畜養奴婢的制度,並保留了習慣法。
(《元典章》)元律稱。元制頒典: ()《元》,元頒,
元朝統一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典。(2)《風憲宏綱》,
元仁宗時頒行,紀、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頒行,是元朝統一以來法例的彙纂。(4)《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元典章》),
元英宗至治年間編訂,彙集了從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聖旨和條畫(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內容為詔令,聖政、
朝綱、台綱、吏部、戶部、
禮部、刑部、
工部,十門,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條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