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醫學會

上海市醫學會

上海市醫學會是上海市醫學科技工作者和醫院管理工作者的學術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和醫院管理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醫學科學事業的助手。

學會情況


上海市醫學會 是繼中華醫學會設立中華醫學科技獎后較早設立相關獎項的地方醫學會之一。學會不僅得到了上海市政府、上海市衛生局、上海市科協、上海市科委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也獲得了顯著的成績,受到了衛生部、中華醫學會領導的肯定和高度讚揚。
7年來,共有950餘項科研成果申報上海醫學科技獎,涵蓋醫學50多個專業領域,涉及各類各級醫學科技人員7200餘人次。通過嚴格的評審,上海市醫學會對上述申報項目中400餘項優秀科研成果進行了表彰獎勵,涉及各類各級醫學科技人員 2430餘人次。學會每年組織召開隆重的頒獎大會,表彰獎勵獲獎的優秀科技工作者和集體。

學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本市醫學科技工作者和醫院管理工作者的學術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和醫院管理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醫學科學事業的助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本市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和醫院管理工作者,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人才和醫院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人民健康、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為目標,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配合國家和本市科研重點及衛生工作任務,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學術活動。
第四條 本會是中華醫學會的團體成員,對外交往使用中華醫學會上海分會或上海市醫學會名稱。

工作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國內外學術交流、出版刊物、繼續教育、科技諮詢及醫學圖書情報等。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學術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和協作。
二、編輯出版綜合性和專業性醫學學術期刊、醫學科學普及期刊和讀物、醫學書籍、醫學信息資料及醫學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專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和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水平。
四、普及醫學衛生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意識。
五、加強同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間的醫學學術交流。
六、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議,承辦政府各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七、開發和推廣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醫藥衛生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培養、發現和推薦人才,獎勵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辦好醫學圖書館,採集國內外醫學圖書期刊,為會員提供醫學圖書情報、信息諮詢等服務。
十、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積極做好會員的服務工作。

會員

第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本會會員。本會設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和域外會員。
第七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醫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非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中級技術職稱者;
2、非醫學類高等院校畢業,從事與醫學有關科學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職稱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衛生、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第3項條件者可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職稱,有較高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或在醫學科學領域中成績卓著,有突出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三、團體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以及醫藥生產企業。
四、名譽會員
外籍(海外)著名的醫學專家,對我市醫學科學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熱心贊助本會工作者;非醫學界的專家和知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者,並對促進本市與其他國家城市或地區的友好關係做出突出貢獻者。
五、域外會員
(外省市)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域外醫藥科技工作者,可吸收為本會域外會員。
第十條 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核批准,統一編號發證。
二、資深會員由專科委員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名,經資深會員評議委員會評議后報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會長聘任。
三、團體會員由單位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名譽會員由專科委員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推薦,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由會長授予證書。
五、域外會員入會手續按《上海市科協系統發展域外會員實施細則》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 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國際會議和選派出席有關國際活動及會議。
(5)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2. 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科學技術推廣、科學普及和諮詢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
二、資深會員
除會員的權利、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學術活動;
(3)免費取得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表和本會主辦的相關雜誌。
2. 義務
(1)參與對本市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的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任務。
(2)繳納資深會員會費。
三、團體會員
1. 權利
(1)優先派員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
(2)免費取得《上海醫學》、《上海市醫學會會訊》和總會《中華醫學會信息導報》等資料
(3)可請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科技培訓及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5)可優惠申辦本會圖書館集體借書證;
(6)團體會員單位內的個人會員會費優惠;
(7)可對本會工作的提出意見和建議。
2.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3)為發展本會事業資源捐贈及募集資金;
(4)按時交納會費。
四、域外會員
1. 權利
(1)優惠獲取本會出版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會議;
2. 義務
(1)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
(2)接受本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內、國際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推薦專家來滬、來華進行講學等;
(3)定期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可聲明退會。嚴重違反章程者,應勸其退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權力機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職責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提前或延遲召開,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代表人數為會員的4%~5%。
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
(3)民主協商、選舉理事會和推選名譽會長;
(4)通過提案和決議;
(5)決定本會的終止。
第十三條 理事
一、理事條件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醫學科學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就,具有“獻身、創新、協作、求實”的科學精神,在醫學界有一定的聲望和影響,能參加學會的實際工作,團結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優秀科技工作者、醫學科技管理和學會管理工作者。
二、理事產生的程序
由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民主協商推選上一屆理事會審核確定新一屆理事候選人名單,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的增免程序
增免理事需由理事會決定,經下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及職責
1、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
2、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和組織本會工作;
(2)制定本會組織細則和工作細則,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3)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專科委員會的設置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4)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5)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領導成員。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及職責
一、本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三、增免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決定,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二、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設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本會可設專職副會長一個,由會長在副會長中提名,理事會通過。專職副會長在常務理事會及會長領導下協助會長主持學會全面工作。
第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協助會長、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任期至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成立新的理事會止。根據工作需要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理事一般不超過三屆。因工作隸屬需要而選任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其工作變動后,應相應卸任,因以上原因而需替補的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決定並經下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單位。
卸任會長可推選為下屆名譽會長。
卸任副會長中德高望重,學術上有傑出貢獻,對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應予表彰並推薦為名譽顧問。
積極支持並贊助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單位。
以上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單位,均有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任期至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承辦理事會交付的任務。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同意,向市科協提出設立專科委員會的申請,經科協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專科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經民主協商推選委員若干人,並由委員會推選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專科委員會不另訂章程,專科委員會在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專科(學會)的學術活動。專科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領導關係

第二十六條 本會接受上海市衛生局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雙重領導,並接受中華醫學會(總會)的業務指導。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市衛生行政部門撥款。
二、市科學技術協會等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本會舉辦各種合法的科技諮詢和開發等活動收入
四、會員會費。
五、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六、學會基金。
七、其他。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管理,並執行國家對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具體參照市科協《組織工作條例》有關條款執行。

會址和會徽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址設在上海市市區。
第三十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其下為上海市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7。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本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Shanghai Branch,縮寫為CMASB或 Shanghai Medical Association ,縮寫為SMA。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會遇特殊情況需終止活動時,按下列程序辦理終止手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提出終止活動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由理事會推選成立清算小組,對本會財務、物資及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提出處理意見。並經市審計事務所出具債務完結證明后,報市科學技術協會備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實施,修改亦同,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所獲榮譽


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醫學會入選上海市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