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托魯斯
巴托魯斯
巴托魯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年),又譯“巴塔路斯”,義大利法學家,後期註釋法學派代表人物,同時也是國際私法領域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
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內外效力這個法律衝突的根本點,反對過去那種在法律適用上的極端地主義而提出了另一條屬人主義路線。他所創立的一些基本衝突規範,對後來國際私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被後來譽為“國際私法之父”。
巴托魯斯(Bartolus,1314—1357年)出生於薩索菲那多(Sassoferrato),曾任波倫亞大學(又譯“波倫那大學”)、比薩大學和佩魯賈大學(又譯“佩魯查大學”)的法學教授,其學生中有後期註釋法學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巴爾都斯(Bardus,1327-1400年)。1357年,巴塔路斯去世。
巴塔路斯的學說是後期註釋法學派成就的總成。他對國際私法的形成具有開創性的作用,尤其是他最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這個法律衝突的根本問題,並且將法律衝突的解決分為兩個主要的、相互聯繫的方面來進行討論:其一,城邦的法則能否適用於域內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其二,當城邦的居民到達城邦以外,該城邦的法律能否繼續對其適用?
就此,巴托魯斯從法則的性質入手,將法則區分為“人法”與“物法”兩類。人法是有關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動產的法則,物法是有關物(不動產)的法則。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各自的適用範圍:一個城市國家制定的人法,應當適用於在該城市國家有住所的一切人並可隨人所至而適用於城外,換言之,人法具有域外效力,一個人無論身在何處其身份和能力都始終應受到其住所所在城市國家的人法的支配。一個城市國家的物法,則只能並且必須適用與該城市國家領域內的一切物,而不論物主隸屬於何國,也不管物主的住所位於何處。即是說,物法具有嚴格的地域性。這些主張可以歸納如下:
關於人的問題,例如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適用屬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凡是人法,只要不是“令人厭惡的法則”(odious statutes),亦即對人不利的禁止性規定,則可以隨人之所至而適用於域外。
關於物權問題,適用屬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物法無域外效力。
關於人的行為問題,適用行為地法,即“場所支配行為”;關於人的行為的法則,也有域外效力,即只要某一行為符合行為地法的規定,各國就均應承認它的合法性。
巴托魯斯對羅馬法進行了重新解釋,認為但凡代表主權的國王基於某種認識而為某一行為,他不應受任何法律的阻礙,代表主權的統治者自己不應受任何法律的阻礙,並論述了沿海國可以對鄰近海域享有所有權或主權的思想。
巴塔路斯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這尤其體現在他對法則條文本身加以分類,而不是從各種法律關係的性質出發來確定解決法律衝突的原則,實屬本末倒置;而在對法則進行分類時,為了將人法和物法區分開,巴塔路斯又求助於法則詞語結構的不同,以法則中詞語順序的先後來進行判斷。例如“長子繼承死者的財產”這條法則中,主詞是“長子”,故屬於人法,有域外效力;而如果法則的表述為“死者的財產歸長子所有”,主詞就是財產,就屬於物法,無域外效力。這樣的做法也是很牽強的。
瑕不掩瑜,巴塔路斯在方法上的局限並不影響他作為國際私法開拓者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以他為代表的義大利法則區別說,是在適應城邦之間經濟交往的需要、總結了當時大量習慣做法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對國際私法的形成起著開創性的作用,其意義是十分重大的。正因如此,後人將巴塔路斯譽稱為國際私法的“奠基人”、“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