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獨立
法官獨立
所謂“法官獨立”,顧名思義,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來自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擾,獨立地只依法律和良心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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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說:“法律藉助法官而降臨塵世”,作為司法首要操作者的法官,其重要作用日漸突出,面對人們對司法公正的期望,法官判案所要實現的最根本要求即是法官憑自己對事實的了解和所認知的法律,排除任何外來干預作出判決。這就賦予了法官裁判時的獨立地位。因為任何通過自己主觀思考作出的具有特定內容的結論必須以排除任何外界的干預,干擾為前提,否則就會造成法官獨立意志的喪失,從而導致裁決不公。由此可見,法官獨立的含義應包括以下兩層:第一,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擾,即法官的外部獨立;第二,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受法院內部其他組織和個人包括上級法院、本院院長、庭長的干涉,即法官內部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