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德國法學家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男,1878年11月21日生於德國北部城市呂貝克,1949年11月23日去世,德國法學家、法律思想家、哲學家和社會民主主義者。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拉德布魯赫一生著述甚豐。主要作品有:《論墮胎》(與格羅特雅恩合寫,1921年版);《法律智慧警句集》(阿圖爾·考夫曼編,1963年版);《論啟蒙時代的崇高精神:人道主義和共濟會主義之思想史論稿》(拉德布魯赫編,1948年版);《法學導論》(1910年);《論刑法的優雅:刑法史研究十四題》(1938年);《作為難題的新教團契》(1927年);《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1922年,1952年版);《保羅·約翰·安塞爾姆·馮·費爾巴哈:一個法學家的生平》,(1934年版);《費爾巴哈紀念演說以及3篇學術遺稿》(1952年版);《特奧多爾·馮塔納,抑或懷疑與信仰》(1945年);《法西斯主義刑法》(1933年);《助產與刑法》(1907年版);《英國法的精神》(1946年);《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1946年);《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天主教會》(1950年);《人物與思想》(1944年);《犯罪史》(與亨·格文納合著,1951年版);《法哲學綱要》(1914年版);《行為概念:其對刑法體系的意義——兼談法學體系論》(1904年版);《心靈之路:我的生活片段》(1951年);《你們諸位年輕的法律學生!》(1919年版);《司法漫畫》(1947年);《法律警句集要:致安塞爾姆的格言集》(1954年);《社會主義文化論》(1922年);《法律思維中的分類概念和秩序概念》(1938年);《超越馬克思主義?》(1926年);《法律上的人》(1927年版);《法律上的人:有關法的基本問題的報告和文章選集》(弗里茨·馮·希佩爾負責整理,1957年版);《作為法律思維形式的事物的本性》(1948年版);《刑法改革和民族社會主義》(1933年);《法理念的難題》(1924年);《1932年版卡爾五世刑事法院規則》(拉德布魯赫註釋,1939-1940年版);《論這場戰爭的哲學》(1917年);《監禁心理學》(1911年);《論法的宗教哲學》(1919年);《共和國的義務論》(1926年);《法理念與法的質料》,(1923-1924年);《共和國司法部的榮譽和終結》(1948年);《羅馬法與革命》(1919年版);《司法:格爾利茨綱領釋義》(1922年);《法哲學》(1932年版);《法哲學補遺》(1973年8版);《法哲學和法律實務》(1932年);《社會民族國家中的法》(1919年);《作為法律創造的法學:議法律方法之爭論》(1905年);《社會主義與文化》(1919年);《作為學科的公民教育》(1948年);《19世紀的三本刑法學教科書》(1949年);《公民課程的任務》(1924年);《論犯罪學體系》(1930年);《信仰犯》(1924年);《1928年8月11日共和國政府慶典上的憲法演講》(1928年);《法哲學入門》(1947年版);《拉德布魯赫全集》(阿圖爾·考夫曼編,20卷本,1987年以後)
五分鐘法哲學
拉德布魯赫[德] 著 舒國瀅 譯
對軍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對法律職業人來說,法律就是法律。然而,當軍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於犯罪或違法時,他有義務和權利中止服從;但自從大約一百年前最後一批自然法學者從法學家群體中消逝以來,法律職業人就再也認識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況下有權力來貫徹執行的話,它就是法律。
對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學說),使法律職業人連同整個民族均無自衛能力,來抵抗如此專橫、如此殘暴、如此罪惡的法律。(按:此處指希特勒統治的"第三帝國"法律)它們最終把法與強權等同起來:哪裡有強權,哪裡就有法。
有人想以下一句話來補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話:凡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這意謂著:任性、背約、違法,只要對人民有利,就是法。這實際上是說:掌握國家權力者自認為對社會有益的事,獨裁者每一次的突發奇想和喜怒無常的脾性,沒有法律和判決的懲罰,對病弱者的非法謀殺,如此等等都是法。還可能意味著:統治者的自私自利被當作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將法與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並論,就把法治國家變成了一個不法國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須聲稱,所有對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寧相反:僅僅是法的東西,才是對人民有利的。
法意圖趨向正義。正義不過是指:不管是誰,一視同仁。
如果謀殺政治對手的行為被推崇,謀殺異類的行為被願求,以相同的行為對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處以最殘忍、最羞辱的刑罰時,這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絕去趨向正義,譬如根據任性承認和否認人權,那麼這樣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對此就不承擔服從的義務,法律職業人也就必須鼓起勇氣,否定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的確,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個目標。的確,法律,即便惡法也還總有某種價值--對法保持懷疑的價值。的確,人的不完善性不會總能將法的三種價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義和諧地統一起來。故此,人們只能權衡:要麼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揚惡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麼因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認其有效。必須給整個民族和法學家的意識本身深深打上這樣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它們的效力,它們的法的本性必須被否定。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則,它們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規則更強而有力,以至於,一項法律,若與它們相矛盾,就變得無效。人們將這些基本原則稱為自然法或理性法。確實,它們在具體方面還包含若干疑點,但幾個世紀的努力已經塑造出了這樣一個穩固的實體,而且廣泛協調地融於所謂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之中。至於說它們的某些方面,也還只能由於有心裡的疑問而保持懷疑。
在宗教信仰語言里,相同的思想以聖經的兩句話寫下來。其中一句寫著:應當順從掌握你們權柄的人。另一句寫著: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這不只是一個虔誠的願望,而且也是一個有效的法的規則。不過,這兩個聖經語句之間的緊張關係(張力)不能通過第三句話來化解,比方說通過箴言"愷撒的事當歸給愷撒,神的事當歸給神"來化解,--因為這句箴言使人對(神俗)界限表示懷疑。更確切地說:應該訴諸上帝的聲音來解決,而上帝聲音只是面對特殊的情況在個人良心裡向人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