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境
執行統一海關法令的領土範圍
關境是“海關境界”的簡稱。亦稱“關稅國境”。是執行統一海關法令的領土範圍。在通常情況下,關境與國境是一致的。而有些國家和地區關境同國境並不完全一致。如一國境內有自由港或自由區,即不屬於該國關境範圍之內。在此情況下,關境小於國境;在締結關稅同盟的國家,它們的領土成為統一的關境。在此情況下,關境則大於國境。
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全部國界主權的國家空間,包括領陸、領海、領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關稅同盟和自由區、自由港大量出現,國境等於關境的原則被突破,國家政治國境和關境有時不完全一致。幾個國家結成關稅同盟,組成一個共同關境,實施統一的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其成員國的貨物在彼此之間的國境進出不徵收關稅,此時關境大於其成員國的各自國境。自由港、自由區雖在國境之內,但從徵收關稅看,它可以被視為在該國境之外,進出自由港(區)可以免征關稅,此時關境小於國境。針對原為殖民地的國家或地區,《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24條規定,經其宗主國的統一併用發表聲明和證實等方法,可以單獨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一個成員。此條對關境定義為:在對外貿易方面獨立實行關稅和貿易管理制度的地區,即所謂的單獨關境。
1)關境大於國境的情況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結成關稅同盟后, 形成同盟的共同關境。各成員國各自的關境將不再存在,關稅同盟的關境即是每一個成員國的關境。因此, 各成員國的關境大於其國境。
2)關境小於國境的情況
一個較為普遍的觀點認為, 保稅區、保稅倉庫、自由港、自由區等區域(以下統稱自由區)屬於關境外地區, 因此, 設立了這些自由區的國家(或地區以下略), 其關境就會小於其國境。
①該國設立自由區, 並在其海關法或關稅法中明確規定。例如, 前述美國《聯邦法規彙編》中關於美國對外貿易區的規定。
②歷史的原因。例如, 我國的香港和台灣目前都有其自己的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在這些地區不能適用。這就使我國(大陸)的關境小於我國的國境。再如, 戰後日本的沖繩曾被美國軍事佔領, 當時的日本海關法規定沖繩不屬於日本關境。日本北方四島目前也被日本海關法規定為日本關境之外。
④國家間條約。例如, 根據前述德國與奧地利兩國海關條約, 奧地利的容古爾茲和米特爾堡划人德國關境, 奧地利關境就小於其國境。
香港便是通過這種形式,於1986年由英國發表聲明,作為單獨關境地區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一個成員。中國也同時發表聲明,承諾再在1997年7月1日香港歸還中國后,保持其自由港地位,成為一個單獨關稅地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繼續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一個成員。此時,中國的國境大於關境。從1981年起,有關文件或教材中陸續出現“關境”的概念。中國現行關境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澎金馬3個單獨關境地區。
單獨關境區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一國與毗鄰國家間,共同擁有的統一而又獨自對外的關境區域,或在國家領土範圍內,在一定條件下,實行獨自對外的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的關境區域。亦稱單獨關稅區。歐洲聯盟關境由15個成員國(截至2002年底)關境的總和構成,成為單獨關境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的一段時期,由於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暫時未行使主權,因此這些地區均稱為單獨關境地區。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先後恢復行使主權,並實行“一國兩制”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仍屬單獨關境地區。
自由關稅區 tariff-free zone
在所在國或地區管轄下,以對外貿易為主,並進行存儲貨物、出口加工、旅遊服務等多功能,免辦海關手續和免征關稅的地區、自由貿易區和自由經濟區等。在自由關稅區與自由關稅區交界處設置海關機關,主要監管區內貨物運住內地時,辦理徵稅手續。允許區內儲存、挑選、改裝、修理、加工和銷毀輸入貨物。規定所有產品均可自由進出的,又稱為完全自由關稅區;規定禁止、限制某些產品進出的,又稱為限制自由關稅區。世界上極大多數為有限自由區。1993年1月1日啟動的歐洲共同體(今歐洲聯盟)一體化大市場是迄今世界上最大的聯合關境自由關稅區,即除運入歐共體關境的貨物需照章徵稅外,歐共體成員國之間的貨物流動均不徵收關稅。新加坡是世界上惟一的主權國家全境自由關稅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性單獨關境自由關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