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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良
安徽省鹽業總公司原副總經理
李玉良,暨南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參加工作后在安徽鹽業系統工作。
曾任安徽省鹽務管理局副局長、安徽銀華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分管食鹽包裝袋、包裝箱生產等業務。
曾因受賄被判六年,最高法院經複核認為,對李玉良量刑不當,省高院對該案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歷任安徽省鹽業總公司處長、安徽銀華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
李玉良[安徽省鹽業總公司原副總經理]
2010年6月~2012年7月,擔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2年7月,安徽省國資委決定,免去李玉良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職務。
2013年12月,合肥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玉良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2014年5月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對李玉良量刑不當,不應在法定刑以下對其判處刑罰,於2014年8月19日做出刑事裁定,發回省高院重審。
日前,省高院對該案作出改判,判處李玉良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