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權力
法律術語
海關權力,是指國家為保證海關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海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賦予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權能,屬於公共行政職權,其行使受一定範圍和條件的限制,並應當接受執法監督。
1.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簽發許可證件或執照的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這種許可既可包括對相對人一般義務的豁免,也可包括允許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或從事某種特定行為。具體包括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免征關稅;對企業報關權以及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儲、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運輸、保稅貨物的加工等業務的許可;對報關員的報關從業許可等。
2.行政徵收權:在這裡,是指海關根據國家有關進出境的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與進出口行為直接相關的各項稅、費的權利,主要包括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監管手續費、滯報金、滯納金等。
3.行政強制枚:是指海關為了履行對進出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而根據規定對行政相對方採取的行政強制。這種強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掌握和了解有關信息,以採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辦法對進出口活動進行管理。
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權力:
1、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2、查閱、複製權
查閱、複製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複製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3、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6、稽查權
稽查企業進出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
7、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8、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範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條件必須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緝逃跑的走私團體或遭遇武裝掩護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奪查扣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威脅海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11、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