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平台

提供金額非常大機構交易的平台

大宗交易平台是專門提供給那些交易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券商、機構、投資者進行交易的平台,深交所是最早提供大宗交易平台的。大宗交易一般和機構投資者相聯繫,和“主力”“莊家”的概念連在一起,所以對中小投資者而言,這種交易雖然表面上與自己無關,但實際上,知曉機構買賣動態對他們還是有著十分重要的參考意義。

交易細則


第一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達到如下最低限額,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條

為規範大宗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A股交易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三)債券交易數量和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第三條

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應委託其辦理指定交易的本所會員辦理。
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可通過該席位進行大宗交易。

第四條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時間內受理大宗交易申報。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第五條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第六條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意向申報中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決定。

第七條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最低限額成交。

第八條

買方和賣方根據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等要素進行議價協商。

第九條

當意向申報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其他參與者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參與者進行成交申報。

第十條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漲跌幅的10%之間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買方和賣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后,代表買方和賣方的會員分別通過各自席位(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通過該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成交價格;
(四)成交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買賣對手方席位號;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買方和賣方的上述成交申報中,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第十二條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須經本所確認。本所確認后,買方和賣方不得撤銷或變更成交申報,並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投資者帳戶(包括會員自營賬戶)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第十四條

大宗交易的交易經手費按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下同品種證券的交易經手費率標準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債券、債券回購下浮10%。

第十五條

大宗交易收盤后,本所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通過本所專用席位達成大宗交易時,為該專用席位所屬機構的名稱)。

第十六條

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其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第十七條

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準等。

第十九條

對於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申報、擾亂市場秩序等違反交易規則或本細則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所將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依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交易規則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后,並由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並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於收盤后單獨公布最後還須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納入指數計算的,因此對於當天的指數無影響。

交易特點


大宗交易系統具有定價靈活、對場內交易價格影響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點,適合大規模股份集中轉讓,為已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轉讓平台,有效地緩解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對二級市場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