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貨幣制度
信用貨幣制度
信用貨幣制度亦稱“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不兌現本位制”。指既不規定含金 (銀) 量、也不能兌換金 (銀),完全取消了流通貨幣的金銀保證,流通中的貨幣通過中央銀行的信貸程序投放出去的貨幣制度。它是在各種形式的金本位制度垮台之後出現的通行於各國的幣制。在金本位制時期,流通中就存在有銀行券等信用貨幣,但這時的信用貨幣規定有含金量,能隨時與黃金兌換。
目錄
信用貨幣制度的特點
(l)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紙幣為本位幣,政府發行的鑄幣為輔幣;
(2)實行不可兌換制度,即本位幣不與任何金屬保持等值關係,紙幣不能兌換金銀,不兌現的銀行券由國家法律規定強制流通,發行權集中於中央銀行或發鈔銀行,成為無限法償貨幣和最後支付手段;
(3)實行自由本位制度,即紙幣的發行可以自由變動,不受一國所擁有的黃金數量的限制;
(4)銀行券由銀行通過信用渠道投入流通,存款貨幣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隨著金融發展程度的提高,現金流通的數量和範圍越來越小,而非現金流通成為貨幣流通的主體;
(5)實行管理紙幣本位制度,即發行者為了穩定紙幣對內對外的價值,要對紙幣的發行與流通進行周密的計劃和有效地管理,因此,經濟學家又把信用貨幣制度稱為管理紙幣本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