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所得

個人勞務所得

個人勞務所得是指個人因提供勞務或被雇傭而取得的報酬。可分為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兩類。前者指獨立從事非雇傭性的各種勞動,包括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療、法律、工程設計、會計等勞動而取得的勞務所得;後者指由於受雇或受聘而從事某種勞動取得的所得,如薪金、工資或其他類似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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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聯合國範本在劃分納稅人居住國和所得來源國對個人勞務所得的稅收管轄權時,規定: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應僅在居住國徵稅;但是,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來源國徵稅: (1) 納稅人在來源國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並且這些所得是歸屬於該固定基地的;(2) 納稅人在有關會計年度中在來源國停留累計達到或超過183天,屬於在該國進行活動取得所得的;(3) 納稅人取得的所得是由來源國居民支付的,或由設在來源國的固定基地負擔的,並且負擔的數額達到締約國雙方共同認可標準的。對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原則上規定,取得所得者受雇於哪一國,哪國就擁有徵稅權。但是,一國居民受雇於另一國,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則由居住國徵稅: (1) 取得所得者在來源國停留累計不超過183天;(2) 該項所得不由來源國的居民或其代表支付;(3) 該項所得不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